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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合法吗?(杠杆炒股正规的吗?)

2024-03-05 13:32:43 投资知识

杠杆炒股正规的吗?

杠杆炒股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行。投资者应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选择受监管的证券经纪人或投资平台来进行交易。然而,杠杆炒股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来决定是否...

贷款炒股犯法吗

用户只要用贷款的资金炒股就是违规的行为,但是并不违法。无论我们是在什么平台申请贷款,对于贷款的用途一般都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银行贷款多分为房贷、经营贷和消费贷,而网络上的贷款产品则多为消费贷,资金会相对较小...

请问委呀证岩止托炒股合法吗?

我国对委托代理炒股这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我国对委托代理炒股这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者是此类《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2、有人认为这类委托代理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也有人认为受托方不具备理财资格或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因违反证券法或金融法规而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亏***。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3、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里受委托的自然人也要分类而视:(1)如果是单个的一对一,都是个人,仅仅是委托炒股,没有踏准市场节奏,并没有进一步的犯罪行察兆为,只要其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竖隐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亦应认定有效。(2)如果是“一对多”,也就是说一个所谓的高手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余没厅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故应认定合同无效。扩展资料:委托炒股引发纠纷的高峰期大约是在2008年。因为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曾到达过历史高点6124.04。之后一路下探,仅仅半年不到的时候,到2008年5月,大盘就已经在3300点附近徘徊了。2008年,丽水,一个是归国华侨,后投身房地产业;一个是叱咤大户室、人称“股神”。两人在2007年底签了一份协议,合作炒股,老板出资,“股神”操作。协议是定到当年6月30日的,但是,还没等协议期满,老板就把“股神”告上了法庭。因为投入的1800万,已经缩水至800多万。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替朋友母亲炒股亏十几万被判赔7万元

在家和朋友炒股指期货违法吗

肯定的。

险资炒股合法吗?-也谈万宝之争

近期,万科之争屡上头条,万科事件持续发酵、引人关注。其中一个引起多方关注的问题是:险资杠杆炒股控股房地产上市公司是否合法?

以下,笔者将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自2013年以来,险资强势步入地产行业。

1、根据金地集团三季报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生命人寿、安邦保险在金地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上升至29.99%、18.83%,生命人寿为金地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2、根据远洋地产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17日,安邦保险持有公司2,252,141,42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98%,***人寿持有2,253,946,396股股份,比安邦保险多持有180万股,***人寿为远洋地产第一大股东。

3、根据万科A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4日,钜盛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票22.1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8%,取代华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以下,保险公司泛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上述示例中,钜盛华公司非保险公司,其购入万科股票使用的并非保险公司资金。金地集团是内地上市公司,远洋地产(更名为远洋集团)是***上市公司,万科是内地和***两地上市公司。

以此为背景,本文仅以***大陆法律为依据分析“险资杠杆炒股控股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合法性。

 保险公司可以炒股

有个段子是这么形容险资炒股的,保险公司给投保人讲:“不要买股票,还是买保险安全又划算。”然后,保险公司拿到钱说:“不买股票,我们怎么赚钱?”

段子内容反映了普通人的直观感受,那究竟保险公司炒股是否合法呢?

自1995年的《保险法》颁布后,股票市场一直属于保险公司投资的禁区。1999年,保监会颁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才被允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买卖股票,具体管理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由上可知,保险公司可以炒股。

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分级产品,禁止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16条、第25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100%投资连结保险(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80%的万能寿险投资股票。其他保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监会的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合法的杠杆工具买卖股票。

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险资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依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依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普通股票的30%,或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我们注意到万科A在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宣布钜盛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时,同时表示公司并无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15日,钜盛华公司回复深交所的文件称,钜盛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没有改变万科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存在两种情况:(1)持有50%以上股权;(2)未持有50%以上股权,但其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84条规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五种情况:(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认定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股权比例,也需要合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等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险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不等于保险公司控股了该上市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合法的杠杆工具炒股,并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也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保险资金的运用及监管政策性较强,保险行业在贯彻落实***“去杠杆、防风险”,加上万科事件引发了保监会对行业监管更多的思考。可预见的是,保监会将不断调整相关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控制要求,本文的以上结论也会随法规的调整而改变。

该文章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欢迎讨论指正。

周林飞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等民商事法律事务。担任广交会承办单位***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珠江城公司、广州卷烟厂等企业法律顾问。

炒股票犯法吗?

吃饭犯法吗?

借钱炒股合法吗

案情摘要:张三、李四、王五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王五借钱375万元用来炒股,借款利息1%/月,为保证李四、王五出借资金的安全,张三使用李四的账户进行交易,张三自有资金75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低于450万元,低于时需要补足差额。后因为账户股票大幅升值,协议双方对账户的股票及资产权属发生争议而起诉。

案件来源: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27日,张三、李四、王五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张三以自有资金作为交易风险保证金同时向李四、王五借入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张三向李四借款300万元,张三向王五借款75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每月1%支付,所有这些款项与张三的自有风险保证金一并已经存入李四的证券账户(简称66账户)内,原该账户已有的股票分别归李四或王五所有,新入资金及购买的股票均为张三投资,投资股票的相关收益和亏***都归张三享有和承担。张三承诺股票账户总资产不得低于4500000元,否则自觉增加风险保证金至4500000元。李四承诺股票账户总资产低于4500000元时,通知王五,在未经王五同意前,应拒绝张三的出金要求等。

协议签订后张三自行使用“66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截至2020年11月5日止,“66账户”中代码为832902的花木易购股票1000股;代码为830776的帕特尔股票2000股;代码为831142的易讯通股票85500股;代码为831852的东研科技股票1820股;代码为430501的超宇环保股票2000股;代码为838843的智趣互联股票1000股;代码为870162的荣意股份股票1000股;代码为870270的大酉科技股票2240股;代码为870336的众志达股票1450股;代码为300803的指南针限售股票512708股;代码为831142中易讯通6000股、代码为830881圣泉集团股票4000股及代码为889099万通液压股票100股。张三共向李四支付利息1541933元。后张三与李四就案涉账户内股票的权属发生争议,故张三诉至法院。

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张三、李四、王五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请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利息1541933元;

三、请求确认李四的66账户内的股票归张三所有;

四、请求李四立即协助张三办理前股票的变更过户。

李四的答辩:

一、李四向张三借款行为系场外配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协议无效,相关股票应归属李四所有;

二、即便合同有效,张三存在未及时支付利息、账户市值低于450万时未及时补齐差额,是根本违约行为

三、双方未约定“66账户”中股票的过户事宜和过户时间,张三的请求不符合协议约定。

综上,请求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

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王五签订《协议书》,约定张三向李四、王五借款,并借用李四的股票账户(66账户)进行炒股,张三承诺66账户总资产不得低于4500000元,否则自觉增加风险保证金至4500000元等。前述内容体现张三作为用资方,李四作为配资方将股票账户及资金交由张三买卖股票,并按月由配资资金利息,属于场外股票配资合同。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李四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经营场外股票配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前述协议书无效。张三根据前述协议书,利用李四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李四应返还张三实际享有的股票权益。根据双方协议中“3000股易讯通股票归李四个人所有、3000股易讯通股票归王五个人所有,其余股票和资产均为张三投资,投资股票的相关收益和亏***都归张三享有和承担”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李四的账户(66账户)内的股票(1.代码为832902的花木易购股票1000股;2.代码为830776的帕特尔股票2000股;3.代码为831142的易讯通股票85500股;4.代码为831852的东研科技股票1820股;5.代码为430501的超宇环保股票2000股;6.代码为838843的智趣互联股票1000股;7.代码为870162的荣意股份股票1000股;8.代码为870270的大酉科技股票2240股;9.代码为870336的众志达股票1450股;10.代码为300803的指南针限售股票512708股)权益实际为张三所有,张三要求李四办理前述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协议书无效,张三与李四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利用李四的资金,通过炒股,获取了相应的股票利益,李四亦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利息***失。张三要求李四返还资金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张三同意在本案纠纷处理中,返还李四供其使用的资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张三、李四、王五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66户内代码为832902的花木易购股票1000股、代码为830776的帕特尔股票2000股、代码为831142的易讯通股票85500股、代码为831852的东研科技股票1820股、代码为430501的超宇环保股票2000股、代码为838843的智趣互联股票1000股、代码为870162的荣意股份股票1000股、代码为870270的大酉科技股票2240股、代码为870336的众志达股票1450股、代码为300803的指南针限售股票512708股归张三所有;

三、李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协助张三办理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认张三所有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将前述股票登记至张三名下;

四、张三应于李四履行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的三日内返还张三3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笔者释法:张三、李四、王五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本案中李四、王五借钱给张三“炒股”,按照月息1%的标准收取利息,张三以66账户内自有资金(450万-375万)作为保证“张三承诺股票账户总资产不得低于4500000元,否则自觉增加风险保证金至4500000元”,三方就此签订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

审查合同的效力,要从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平等自愿、合同是否合法这三个维度进行审查,本案中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也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的上签署的,这两个方面没有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那么核心就是要审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版)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李四不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不得从事针对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而借钱炒股且获益的行为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的特征,所以说朋友之间借钱并不违法,借钱炒股也并不违法,但借钱炒股且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利益)就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了,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则会被认定无效。

(研讨金融法律实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期话题:借名开户,股票归谁所有。

关注本号,分享下期话题。

作者简介:

王斌,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优秀律师,***民主同盟盟员,法学学士,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

社会职务:

第三届北京丰台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研究会主任

北京河北企业商会副监事长

北京市工商联民营经济法制环境建设***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法律业务***会***

个人著作:《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解析与防控》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炒股赚多了犯法吗?

炒股赚多了并不违法。因为首先股市是***为了企业融资发展的需求才建立了股票市场,它对于***和企业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一个推动的积极举措,而股民进入股市积极参与是对***或者企业经济上的积极响应,但是如果一个人在股市赚了许多钱是靠不法手段,内部信息,非法交易所得,那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股市里只有遵守证券法律监督管理,公平公正竞争这样赚到的财富才是你自己真正的能力体现。

炒股在法律上属于?

属于一种合法行为。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票是合法的吗?

股票是合法的。但是现在股票的年代已经过去了。你好楼主。我是做贵金属现货白银黄金投资的。如果有兴趣可以连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