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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现货交易合法吗(做现货违法吗)

2024-03-08 13:59:38 投资知识

做现货违法吗

不违法

南阳大宗现货交易平台合法吗?

合法。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是在南阳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筹建,于2018年正式获得河南省人民**正式批复的农产品交易中心

遭遇现货骗*黑平台投资者如何维权?

如何辨别黑平台?

认识我罗老师(+v:cc2014yuyu)的投资者都知道,别人从来不推荐平台,明知道这个市场良莠参差不齐,但是***人有一个赌性,喜欢豪赌,为此罗老师(+v:cc2014yuyu)在空闲之余也和投资者偶尔调侃下行情。

今天我不讲行情,就说说投资者如何维权。其实市场变了,被很多所谓的“分析师”搞烂了搞臭了,很多人怕,怕下单,怕分析师,怕行情,总之什么都怕,当然这里也还是有句话,就是很多人加我的时候我都会说过,你选不选着和我合作无所谓,但你必须得为你自己错误的选择负责,市场上那些天天都在赚钱天天求你开户操作的能行?接下来和大家谈谈这个极具风险的市场,我想很多投资者虽在投资,却根本不了解它,只知道能赚钱就一窝蜂的往上冲,最后怎么掉在坑里的都不知道!

  【罗森:浅谈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火爆,充满了盲目、自大、贪婪,基本上把人性的缺点无限放大,谁能控制自己的欲望谁就是市场的赢家,关于对现货市场的一些误解:

  1、不正规,不正规的不是市场,不是平台,而是市场上的有些人,最近很多投资朋友问我现货市场是不是一个骗*,是不是根本就赚不到钱,为什么明明存在却感觉永远拿不到,我告诉他们:首先还没开始你就失去了八成的机会,而剩下的两成你第一不一定遇得到,第二你遇到了不一定会坚持选择,那么这里面的八成失败指的是什么?

  我们首先把你入市做选择可以分成5次选择。

  一。对赌平台;

  二。业务员;

  三。刚入行;

  四。懂行但刷单;

  五。懂行不刷单

  市面上的分析师首先就由这5类人组成,而前4种选择就注定了你的失败,我前期说过一句话,学会选择,坚持选择,这也注定了二八理论的产生,也是很多人亏***最大的原因;

  2、法律性,为什么说这点呢,市面上明明到处存在着平台、公司等,若是违法为什么还能一直运行?因为这是合法的,但很多不知所谓的公司或个人甚至是平台却从事着一些不能见光的勾当,这也是为什么现货维权的人远过股票期货等维权的人,股票期货亏的其实是现货的无数倍,但大家也都只会自吞苦果,因为这些东西是拿证的孩子,做亏了也没办法,同时,现货也是正规的渠道,但却被一些人给弄臭了,***为什么要整顿现货市场,就是因为这个,整顿现货市场不是取缔掉,而是使其规范化,不能再出现对赌等***性事件,刚刚也说了其实期货股票赔钱的人更多,但少有维权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别人最多只是实力不行,而非***意操作;

  3、盲目性,什么叫盲目,就是别人说赚钱就来了,别人说是骗人的,就信了,关键是别人是什么人,赚钱的是不是客户,说骗人的他是不是官方?既然是投资肯定都是有风险的,没有什么地方能保证一定能赚钱,给的也只能是操作建议,从开户入金到操作签约这些东西也都早就讲的清清楚楚,告诉大家一个方式就是遇到什么说保证能给你赚钱的直接拉黑,做市场本身就是5分实力3分经验还得加2分运气,拿8分的情况下都还得看2分运气更别说谁敢说自己能拿到那8分?

  【罗森:面对***意刷单,现货骗*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

  其次,客户端软件及其交易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目前,***的现货是“一个名称,两个模式”,其中,大多数农产品、化工产品和金属构件交易使用集合竞价交易,也就是交易各方在平台担保下连续撮合,用资金和意志“论证”出某时刻该商品合约的盘面价格;换言之,就是引入白银、石油、玉米、精铜、电解铝等国际期货价格行情“翻译”**民币价格让客户和平台、经纪商进行对赌。

  上述两种交易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有交易队列,而这一区别在不同现货的客户端软件盘面也会充分体现,因此,保存客户端软件及其交易记录也是维权的关键。毕竟,和集合竞价交易相比,对赌剥夺了客户公平竞争、论证市场价格的核心权益,且有触犯“聚众赌博罪”嫌疑,一旦上述情况能从客户端软件得到验证,将对赌交易粉饰为“投资理财”的现货平台及其周边商圈将遭遇何等打击可想而知。

  第三,聊天记录与交易记录截图也不可或缺。许多现货交易平台及其周边商圈,如经纪商、业务员等为了让客户频繁交易,多交手续费,乃至加速客户亏***,赚取其“头寸费”(主要是在对赌平台),都会向后者提供“交易策略”。

  这些交易策略往往由根本不具专业知识的投顾甚至从业资格的业务员、“老师”用QQ、呱呱、等软件发送,而在发送“策略”时,业务员还不会在指令后注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等免责字样,这其实是对客户维权非常有利的条件。虽然很多平台的合同或网站上都写了业务员、老师“分析”是仅供参考,但是业务员面对不了解市场的客户“喊单”且不加免责声明的做法在法律上早已构成“事实上的带盘合同”邀约,客户据此操作,便意味着合同的达成。如果客户因照此交易发生亏***,喊单“老师”的行为至少是过失侵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喊单人及其共同受益者(如交易平台、经纪商)完全有义务进行赔付。

  所以,聊天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截图完全必须保留,这是在民事诉讼及调理中不可或缺的理赔依据。

  最后,银行资金明细也在维权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是因为,目前许许多多“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为了突出资金安全和自身实力,不惜把“银商转账”、“银企转账”业务吹嘘成第三方存管,可实际上,投资者一打资金明细便会发现钱全跑到了交易平台账户里。

  总结起来,合同、软件、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资金明细这五大证据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此外,现货平台的宣传单张、公司内部张贴画及口号内容也是可以辅助的参考证据。

  总结:罗老师(+v:cc2014yuyu)建议面对现货投资行业的发展现状,在我看来,一方面要求交易机构及**部门应打通更多的合规维权渠道,让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有伸冤之所,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坚决对***意维权说不,这也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方式。

现货交易是合法的吗?

1、现货交易是我国现货流通领域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不正规的渠道存在很多未知因素,国内真正合法的交易所不多,市民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最好认真察看经营公司的来历,查看其经营范围。2、择交易...

现货平台交易究竟犯啥罪?——现货平台交易涉刑案件的控与辩

作者| 陈亮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部长、 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会秘书长

上期文章中(现货平台交易究竟犯啥罪?——法院认定不一致)我们梳理了相关判例对现货平台交易涉刑案件的认定情况,反映出了各地法院之间、最高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对此类案件性质认定上的不一致。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此类案件作深入分析。对于会员单位不能预知、操控行情涨跌,客户资金进出自由的现货平台交易所引发的涉刑案件,不应不加区别的一律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一、现货平台交易究竟是什么

要谈到什么是现货交易,不得不提到***制定的两份文件: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

《***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各省级人民**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

早在2011年以前,各地方**即陆续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这些交易场所在推动商品交易、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出台了上述两份文件,正是有了这两份文件,在规范各地方设立的交易场所的同时,也从行政的角度确认了这一交易模式的合法性。

随后,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颁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该规定第三条对现货市场作了一个正式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可见,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的现货交易平台,是合法、合规的平台,商品现货交易这一模式是法律法规明确允以规定的,是***准许的合法经营模式。

二、现货交易平台上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仅有现货交易平台,是无法开展交易的,还得有交易双方进行买卖操作。因此,现货交易平台就得引进会员单位。这个会员单位,主要有两个任务:

一是,为交易平台发展投资者;

二是,负责做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投资者买、会员单位就负责卖,投资者卖、会员单位就负责买。通俗地说,叫“对赌”。但其正确的学名,叫做“做市商”。

通常情况下,交易平台会制定该平台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收费种类(手续费、延期费等)、收费标准、杠杆比率等。

会员单位与交易平台签订协议,按照交易平台制定的上述规则、标准等发展投资者,到平台投资交易。做为回报,平台会根据投资者的交易手数、金额等,按照其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的约定,与会员单位按比例分配其收取的手续费、延期费等费用。

交易平台实际上是整个交易模式、制度的设计者和管理者,会员单位与投资者则是交易平台的投资人,会员单位同时还类似于交易平台的中介或代理商。

在我们的办理案件中,交易平台会为每一位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通常是某家银行)设立帐户。客户的资金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并不支付给交易平台,更不会支付给会员单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客户的资金进出是自由的,其随时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撤回资金。

客户操作所产生的手续费,会由交易平台扣收,并由交易平台按照其与会员单位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支付给会员单位。客户投资产生的亏***,同样是由交易平台收取后,支付给会员单位。

也就是说,会员单位收取的是交易平台根据协议返还的佣金,而非直接收取投资人的资金。

三、手续费、交易杠杆比率等已由交易平台进行了告知

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会员单位构成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会员单位未向投资人告知手续费率、交易杠杆比例等信息,从而骗取投资人手续费等资金。

但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投资人在办理开户手续、入金操作之时,交易平台作为交易模式的制定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和运营方,其首先负有上述交易信息的告知义务。

同时,投资人在开户入金时,交易平台一般也都会通过交易风险告知书、人工客服等方式,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从而履行其应尽的告知义务。

此外,投资人在具体操作时,平台提供的交易软件,通常也都有每一笔买卖的手续费、杠杆比率,有的平台的交易软件中,还会有交易对手的会员编号和公司全称。

因此,在这一情况下,认为会员单位隐瞒了杠杆比率、费率等重要交易信息,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不知情或信以为真。而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受害人对于买卖过程中会有高倍杠杆,会有手续费、延期费等费用,均是知情的。在受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其进行买卖操作并支付费用,是其明知而自愿的行为,并不属于受骗。

四、高杠杆、重仓操作,并非导致客户亏***的原因

有观点认为,现货交易平台通过高杠杆、重仓操作、频繁操作,导致客户亏***。我们认为,这实际是对现货(包括期货)市场相关知识的缺乏,所导致的误解。

高杠杆,是投资人操作的一个工具或方式,本身并无对错。简单理解,客户投资时可以用10元购买100元的产品。这种操作方式,在增加了亏***爆仓可能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亏***时的确会出现爆仓,但盈利时的收益也同样放大。在期货、外汇投资中都有高杠杆,并不必然导致客户亏***,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杠杆比率是由现货交易平台设定的,会员单位同样也需按照平台的规定,适用这一高杠杆。进入平台投资的主体,都要按照这一杠杆进行操作,杠杆再高,也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责任。

重仓是指客户买入的资金占其帐户总资金的比例。与高杠杆一样,只是一个投资技术操作,本身没有意义,在增大亏***的同时,也放大了盈利的收益。这也与客户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客户亏***。

五、频繁操作是现货交易市场的特点,而非诱骗客户亏***的手段

有一个经常出现的指控观点:行为人通过诱骗客户频繁操作,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

但,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上一期文章提到的,最高法判例认为钟小云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就是认为行为人从事的是变相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一大特点就是,客户购买的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投资者如果买进了期货,只是拥有了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权利。而上述指控观点,实际上是把现货交易,理解成了股票投资。

股票交易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投资者被套还可以长期持仓;期货则必须到期交割,不然交易所会实行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

商品现货交易的投资者,是通过买卖数据的涨跌盈利。客户做多时,买涨,采取“先买后卖”的方式;在客户做空时,买跌,采取“先卖后买”的方式。此种盈利模式,决定了客户在商品现货交易中必须“快进快出”,而不是长期持有。

长期持有,即便不被交易所强行平仓,也会因各交易平台的不同,而产生“延期费”、“仓息”等诸如此类的费用。因此,此类案件的投资者即便不按照行为人的建议操作,也会产生手续费、延期费。

这一特点充分说明,客户买卖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延期费,并不非由涉案人员欺骗而产生。“鼓动客户频繁操作”,是商品现货市场的特点决定的,而非行为人为骗取客户手续费,而实施的诈骗行为。

在客户明知其每一笔操作,都会被交易平台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最终是否交易均是由客户自主决定的,认为手续费系由被告人骗取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应属错误。

六、投资人是否知道其与会员单位存在对赌关系,与其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骗取客户亏***资金方面,一个首先的指控观点认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员,刻意隐瞒了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关系,投资人如果知道投资建议的提供方为交易对手,其就不会投资或不会听取投资建议,从而就不会亏***。

但,这一观点却缺乏一个成立的逻辑前提——为什么,听取了交易对手的建议,就会亏***?不听取,就会盈利?

如果这一观点成立,就只有一种可能:会员单位可以预测行情走势。

在我们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每一起案件都会有盈利的客户,且其占全部投资人的比例,达到了百分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那么,我们能够认为这些客户都是没听业务员建议的吗?

显然是不能的。

这一事实说明,是否知道“对赌”关系,与投资人是否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因很简单,会员单位的业务员与投资人一样,也是依据国际行情进行操作(做多或做空),他也无法掌控和预测国际行情的走势。

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听取业务员投资建议同样可能亏***,听取其投资建议也可能盈利。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在不知道对赌关系的情况下,盲目听取了业务人员的建议,也不必然导致亏***。

现货交易平台实际是零和博弈,投资者和做市商胜出的几率各为50%,正如我们不能将赌场认定为诈骗骗*一样,我们也不能当然地将现货交易平台认为是诈骗平台。但是也正如赌场一样,十赌九输,这并非由诈骗造成,零和博弈自有其规律。

涉案公司实际是依靠做市商制度产生的输盈概率盈利,而非靠诈骗行为获利。被告人自己都不清楚国际行情走势,其显然是无法欺骗他人的。所以说,既使有隐瞒对赌的行为,这也与投资者、客户误判进而***失财产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七、行为人无法预知、掌控、隐瞒国际行情走势,无法造成客户亏***

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骗取客户亏***资金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认为行为人“故意造成客户亏***”,或者是“故意提供反向行情造成客户亏***”。

但,不论上述哪一种观点,都需要建产一个前提之上——被告人可以预知、操控行情的走势。

然面,至少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无一例外的是,相关现货交易平台,所依据的都是国际行情,行情数据都是由彭博社、汤森路透等国际公司提供。

行情数据的涨跌,都不是现货平台、会员单位可以控制、预测和隐瞒的。业务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只是其个人的分析或猜测。

在这一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没有“造成”或“控制”客户盈亏的能力。

也就是说,客户即便完全按照业务员的建议操作,即不必然亏***,也不必然盈利。业务员无法有意把被害人做亏。

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是,如果行为人可以故意导致客户亏***,那么他何不自己直接去投资操作呢?这样岂不既能获取高额回报,又不用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行为人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情,是无法去欺骗其他人的。

八、止盈、止***不是诈骗手段

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通过让“客户在盈利时止盈和亏***时持仓”等行为,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

这一指控的前提,仍然是建立在行为人可以预知行情、可以把控行情的基础上。

业务员让客户止盈或扩***的前提,必需是业务员预先知道行情的走势。

否则,当业务员止盈不止***的建议一旦与行情一致,这一建议则变为正确的分析,客户反而会增加获利。

实际情况是,行情无法预测、操控、虚构和隐瞒,行为人只能是根据自己对国际行情的分析,对客户给出投资建议。这一建议有可能会让客户亏***,也有可能让客户继续盈利,并不能操纵行情控制客户盈亏。

这一指控观点无异于认为:止盈、止***是防止投资人盈利,致使投资人亏***的重要工具。这一观点再次反映出对股票、证券交易知识的缺乏。

不止这类现货交易引发的案件,在股票交易中同样有止盈、止***的概念和相关设置。止盈、止***点,是平台在客户操作软件中预设的功能,客户可以自行按照一定的数值进行操作和设定。

这一设定的功能和目的在于:

当客户持续获利或持续亏***到达预设数值时,系统自动及时停止操作,以保证盈利,防止行情突然变化,转为亏***;或停止亏***,避免***失进一步扩大。

这一功能的目的是为保护客户,而非做亏客户。止盈、止***的操作,也完全由客户在其操作软件中自行决定和完成,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法代劳。

九、模拟盘及盈利截图并不会导致客户亏***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会员单位业务员,通过模拟盘操作产生盈利截图,但却谎称是真实投资产生的盈利截图,并向客户晒出,从而吸引客户投资。这一行为是行为人的诈骗手段。

但,我们必需指出的是,这一手段与大量商家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的做法,是没有区别的。这些有着大量投资经验的客户不会认为(即便是普通人也不会):别人投资盈利了,就代表着自己也会投资盈利。这和普通人观看商家广告没有本质区别。

模拟盘,是平台为保护客户利益而设置的附属功能。

模拟盘并非会员单位制作的、用于诈骗的工具。模拟盘是平台设计、制作的,是向所有客户公开的,是供客户在实际操作前,进行练习、熟悉方法之用。客户入金前操作前,都需通过模拟盘进行模拟操作,以熟悉平台操作程序。

盈利截图或能产生吸引客户投资的作用。但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人都清楚:过去盈利,不代表现在盈利;别人盈利,不代表其本人盈利。这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认为盈利截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手段,是不符合逻辑。

模拟盘虽然不需要投放真实资金进行交易,但其本身交易盈亏结果却是真实的,其无法进行任何虚假的操作,不会误导客户。

业务员在模拟盘操作,依据的是与受害人相同的国际行情走势。也就是说,业务员在模拟盘上操作时,仍然需要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才会产生盈利。否则,同样会产生亏***。业务员的操作行为,并不会产生将亏***虚构成盈利的结果。如果在相同时段内,受害人在实盘中作出相同的操作,同样会产生盈利的结果。受害人并不会因为模拟盘的存在,而产生亏***。其产生亏***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错误的投资方向。即,模拟盘同样与受害人亏***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业务员在直播间中通过模拟盘操作,以及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当前商家普遍存在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夸大宣传的行为。被告人采用模拟盘操作的根本原因是,无需投入真实的资金,但这并不会产生误导客户投资操作的作用,与客户亏***并无关联。

十、从事现货平台会员单位的经营,同样具有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

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大量的指控都将会员单位盈利与否,建立在公司与某一单个客户一对一的基础之上,这本身也是与事实不符的。

按照这一指控观点,客户与公司一对一对赌,双方是零和游戏:“公司赢客户就输、公司输客户就赢。”

但事实远非如此。实际经营过程中,并非一个公司面对一个客户,而是众多业务员面对众多客户。

在此情况下,各业务员对行情分析不同,建议不一致,客户更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同时作出方向一致的操作(买涨或买跌)。

比如:设有100名客户,50名买涨,50名买跌。此时会员单位究竟是盈利还是亏***。实际上,在客户众多的情况下,会员单位是不能确定必然盈利的。

我们办理的有一起案件,公员单位就曾出现客户盈利导致公司亏***,以致于公司不得不另外借款填补保证金的情况。

盈利的不确定性,反映了会员单位具有与其它正常经营企业相同的经营风险,而这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特点。这一情况,进一步说明两公司的行为,与客户的亏***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十一、交易平台设定的高额手续费大大冲淡了客户的盈利,放大了客户的亏***

现货交易引发的案件,有一个特点,亏***的客户占总客户数的比例大。

但,我们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几乎所有的投资经营,都是少数人获利。

网络资料反映,***股市中散户盈利的比率不超过5%;另有报道认为能满足“长期持续在A股市场赚钱”的仅有0.01%;还有报道认为***期货市场的赚赔比例为1:9。

我们无意讨论这些数据的准确性,但有一点应该可以取得共识,那就是任何投资必定不可能让大多数人获利,通常是赚的少、赔的多。

前文已提到,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会有盈利的客户,且其占全部投资人的比例,达到了百分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这一盈亏数据说明,此类案件并不符诈骗罪的通常特点,其盈亏比例基本符合一般的投资规律。

二是,分析客户***失费用构成,可以发现客户的***失并非由交易盈亏导致,而是由交易结构导致。即:高额的手续费、延期费用,导致了客户亏***,而不是因为客户投资亏***本身造成。

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客户投资产生的手续费、延期费等费用,均超过其总亏***金额的50%以上。有起案件,客户的手续费等费用,甚至占了客户亏***总额61%。

这一数据意味着,客户在投资盈利的情况下,仍然会因手续费、延期费的存在,而冲淡甚至转变了其原有的盈利情况。如果扣除或者降低这一高额的服务费和延期费,本案投资客户的亏***人数和亏***金额,绝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数额。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

现货平台交易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案件的的核心在于,涉案公司擅自采用了做市商的交易制度,赚取非法利润,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受害人的资金,其获利来源于经营活动,而非诈骗行为,其实质与赌博无异。

这类案件的实质是涉案人员采取了分散式柜台,用集中交易方式从事非法期货的经营活动。涉案人员是利用投资市场,必定少数人赚、多数亏的这种概率,以及与平台合作,分取手续费等费用,来赚取了不法利润。

从会员单位到受害人,作为平台中共同的交易商,是双方对赌,双方都有同样的亏***风险。双方参与交易的目的,都不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为了获得投机利益。

会员单位与受害人交易的对象,除价格外,其余条款相对固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点。交易的方式,是在平台中集中交易。

***、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联席会议,针对目前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出台了多份文件,对非法期货交易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即:交易所以做市商模式组织交易活动,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即为会员盈利。

此类案件的交易模式违反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为适当。

上期文章链接:现货平台交易究竟犯啥罪?——法院认定不一致

陈亮律师

关心***法治,专注刑事辩护。

现在有推荐股票杠杆交易的合法的吗?

股票没有杠杆只有融资融券,现货期货有杠杆,望采纳

请问股票怎样交易才算合法,自买自卖合法吗

可以丫,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自由的

现货投资合法吗?

严格上来说现货投资不合法,当然了也没有正规的现货平台;***明确规定只有***才有资格设立交易所,可是市面上的现货交易所没有一个是***设立的,都说是在地方**的批准下设立的,可是地方**根本就没有资格设立交易所...

现货交易合法吗?

合法的,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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