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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是什么意思(协商收取第三者保证金犯法吗)

2024-03-02 20:33:18 投资知识

协商收取第三者保证金犯法吗

去发确定。协商收取第三者保证金的合法性与具体情况有关。一般情况下,在民事合同中,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收取第三方保证金是合法的。但如果协议内容涉嫌违法或不合理,那么相关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什么时间退还磋商保证金?

应该在磋商完成后一周内退还没有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中标的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一周内退还其保证金。为了防止***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而收取的保证金,在规定时间采购人应及时退还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不得随意滞留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退还的,采购人要支付利息给供应商。

投标的时候用的,什么是应答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失。投标保证金...

拼多多保证金司法扣除是什么意思?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家协商无果后投诉到拼多多官方,那么平台就会扣除你的保证金来赔付买家。

财政部公告|未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人违法废标、磋商保证金滞留3个月未退还,一项目出现多个违法违规问题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七百零六号至第一千七百一十七号12则**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项目未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人违法废标;代理机构在3个月后退还磋商保证金,导致供应商利益受***;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隐瞒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磋商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违法;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进行。

第一千七百零七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了无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虚假响应。财政部调查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第一千七百一十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多个投诉事项:1.本项目自3月21日开标后一直不发布中标公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出现评审错误为由发布终止公告不合法。3.代理机构虽然在6月15日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但造成其长达3个月的投标保证金滞留的***失。4.本项目不发布中标公告,评审不公,涉嫌指定供应商。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就违法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洋浦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战斗服清洗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ZH-2021-282。2021年12月8日,项目公示采购需求,预算金额153.7332万元,采购标的包括消防服专用水洗机、消防装备专用超声波清洗机、消防服专用风干机等。2022年3月1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公告,响应供应商需提交投标保证金15,300.00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为2022年03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022年6月7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称经复核,发现该项目评审出现错误,根据《**采购竞争性磋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项目未发布成交公告。

《**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也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签署评审报告之前,经复核发现项目评审出现错误,怎么处理?一位专家认为,应根据评审错误的严重程度区分对待。如果错误的严重程度影响评审结果,磋商小组(评标***会、谈判小组)应现场纠正错误、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这正是复核环节的积极意义所在;如果并未严重到影响评审结果的程度,那么也应现场纠正错误(最终的评审结果不会改变),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而在签署评审报告之后(即评审工作结束之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则依据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处理。符合重新评审要求的,启动重新评审;不符合的,报告财政部门处理。

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二条明确,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上述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审错误为由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应当是对复核环节的工作内容把握不当,以及对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二条后半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错误理解所致。”该专家表示。在复核环节,项目评审并未结束,一切评审错误均有机会得到纠正;而对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正确理解应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上述项目公告中,还出现了用词不规范的现象。如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正确的称谓应为磋商保证金。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过,财库﹝2014﹞214号文未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可参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进行处理,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一千七百一十四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3D会议室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20210207-0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5742.66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七百一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1.代理机构隐瞒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其相应得分应优于中航设备公司。2.在得知采购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拟采用投诉人的技术方案后,为保护投诉人知识产权,投诉人已向代理机构致函,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第一千七百一十六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2.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

第一千七百一十七号公告中,举报人反映:1-3.磋商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违法;4.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进行;5.将集采目录内的装修工程项目交由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等问题。财政部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4成立,问题5不成立。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科技传播中心内容建设专项保障运维2包项目,项目编号:ZJGC-2022ZFCG006。2022年4月1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370万元;4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更正;4月14日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公布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括:(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3)供应商须为中央**采购网公布的“2021-2022年施工集中采购”的名录中的企业或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定点供应商名单中的企业。

一、项目编号:YQCG-2022-017

二、项目名称:西南交通大学教师餐厅及扬华餐厅不锈钢厨具设备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坤英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桃源村4组120号

被投诉人1: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被投诉人2: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一、项目编号:GCZ2022-084

二、项目名称: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执勤装备(边检设备)采购项目(04包人车检查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安国明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何营路9号院3号楼-1至5层01内2层202

被投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当事人: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3号

相关供应商:中科万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万孚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奇业路68号2号厂房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万孚公司投标文件提交了无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虚假响应。2.中科万孚公司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评标***会未依法进行评审。4.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为无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零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XHZB2022062-733

二、项目名称:中检院大兴院区西区预留地改造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宜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4层1单元532

被投诉人1: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24层2803-1房

被投诉人2:***食品*品检定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华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邑建设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华邑建设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承诺书涉嫌弄虚作假。2.华邑建设公司涉嫌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一、项目编号:HBT-16210393-214261

二、项目名称: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无线数字专网基站建设(二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世景云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十四村特1号3栋2-12号悟桐树孵化器037号

被投诉人1: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36号   

被投诉人2: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书做出答复,仍正常开标,导致投诉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未能正常参与投标,且招投标过程有失公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NZH-2021-282

二、项目名称:洋浦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战斗服清洗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洋浦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大道6号

被投诉人2:海南政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号康业花园西湖苑G栋2A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自3月21日开标后一直不发布中标公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出现评审错误为由发布终止公告不合法。3.代理机构虽然在6月15日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但造成其长达3个月的投标保证金滞留的***失。4.本项目不发布中标公告,评审不公,涉嫌指定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就违法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中大招(货)[2022]081号

二、项目名称: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北区研究生宿舍(槿园)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穗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工业区38号二层D区034房(仅限办公)

被投诉人1:中山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被投诉人2: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501、503、504、505、506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法违规。投诉事项2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ZB02-ZBR2022-050

二、项目名称:***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智能化学品管理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39号院21号楼C区1层

被投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当事人:***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相关供应商:沈阳九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九安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9号367幢409-1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中标供应商九安公司所投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中标应无效。投诉事项4为:其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OITC-G220370488-1

二、项目名称:***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平台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卓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中海华山珑城B区8号楼1单元2904

被投诉人1: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被投诉人2:***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四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208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3D会议室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20210207-0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742.66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CZB-2022-ZB0337

二、项目名称:环境风洞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商升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33号(创业服务中心)融鑫孵化园A318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当事人:北京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相关供应商: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设备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隐瞒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其相应得分应优于中航设备公司。2.在得知采购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拟采用投诉人的技术方案后,为保护投诉人知识产权,投诉人已向代理机构致函,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1669

二、项目名称:湖南边检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被投诉人:中央***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湖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盛湘路8号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称东华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东华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为:东华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东华公司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七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GC-2022ZFCG006

二、项目名称:***科技传播中心内容建设专项保障运维2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科协科学技术传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22号清控人居大厦6层

当事人2:中金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南楼1516室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3.磋商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违法;4.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进行;5.将集采目录内的装修工程项目交由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等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4成立,问题5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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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21)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是否重复享受?

招标问答(122)中标无效之后投标有效期已过,招标人如何定标?

**采购中保证金的类型适用问题

笔者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及到**采购过程中的保证金问题,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本文主要从**采购中保证金的类型适用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采购中保证金主要包括投标/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磋商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出具的,以一定形式、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意义在于保证投标人/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约能力的一种担保,其主要意义在于保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依法依约履行**采购合同。

一、招标/磋商保证金

(一)投标/磋商保证金交纳的比例和方式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投标/磋商保证金的比例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交纳方式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其中《**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供应商未按照投标文件/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响应无效。

(二)投标/磋商保证金交纳的退还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同样,《**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另,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保证金退还,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或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撤回投标或退出谈判、磋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同时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除上述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的规定以外,相关部门规章也明确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具体如:《**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五种情形:(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履约保证金

**采购履约保证金主要体现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除此规定外,《**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法实施条例》就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超出法定上限,会涉及履约保证金是否会因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前述《民法典》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超过法定上限履约保证金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要看其违反的《**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是属于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从《**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保证金上限意图保护的法益看,目的不仅是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同时也对招标人进行了限制,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等***宏观政策落实到法律规定中的重要体现。《九民纪要》第30条明确“强制性规定涉及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说明《**采购法实施条例》保证金上限规定的性质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履约保证金比例超过《**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应因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

李新律师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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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2. 这些内容是必须包括的,因为这些信息可以让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地制定投标方案和提交投标文件。3. 此外,竞争性磋商公告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信息,例如项目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以及投标人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投标人更好地理解项目,提高投标的成功率。

看一下借贷合同的这一条合不合法

如果是双方是自愿的前提下签定的,那么合同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借款方违约。

新成成立的新公司收购一家私营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收购流程: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收购协议应具备下列条款: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3、收购标底;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6、收购前债权债务的安排及承诺;7、保密条款;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