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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好还是转增股好(送股好还是转股好?)

2024-02-25 21:20:33 投资知识

送股好还是转股好?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通过向股东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而转赠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增给股东。以上两种行为从都增加了股本规模的客观结果来看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所送的股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股是来自于资本公积,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

转增和送股的区别在哪?什么是送红股和转增股

红股是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盈利分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转增股虽然同样是上市公司送予股东的股份,与送红股不同的是,红股是利润分配所得,转增股则从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转增和送股的区别在哪...

送股、转增股,和股份拆分有何区别?

送股和转增股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来源不同送股是来自公司留存收入,而转增股本是来自资本公积。从表面上看是相同的,没有必要区分。对于股份拆分就是将股票大面值拆分成几个小面值的股票,增加股本数量,市价会降低,不过对市值没有影响。

1、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

2、转增股(zhuǎn zēng gǔ)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3、股份拆分,也就是股票分割(stock spilt)又称股票拆细或拆股,股票分割是比较技术的说法。股票分割是指即将一张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几张较小面值的股票。 股票分割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般只会使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增加,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账户(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的余额都保持不变,股东权益的总额也保持不变。

送股和转增股有什么区别啊

主要的分红方式是送红股或是转增股本,而送股要交税,叫拆股。所以送股的同时都会派一点现金。这就好比你现在拥有一个西瓜,你拥有的西瓜还是这么多。但是很奇怪三种方案都同样多了一倍股份,其实股东什么都没有分到,10送10就是将这个西瓜切成两半,用以代缴税金。表面上股东的股本增加了。可笑的是竟然要交税,但还是有点区别,“吸血鬼”的本质决定了***股市的投机性。***A股的上市公司赚了钱多半不派现金或是象征性地派一点现金,也有类似的行为。送股的税一般由公司代缴,投资者却对送股趋之若鹜,但股东权益没有因为送股而增加,这种现象充分反映出***股市这种以圈钱为主的“吸血鬼”本质。其实说不奇怪也不奇怪,这也反映出投资者对市场认识不成熟以及***股市的投机性。在国外的股市。以送股或是转增股本作为分红方式可谓是***特色,是不用交税的,可人家那不叫分红,就是转增股本不要上税

送股、转股、配股是什么意思?什么区别?

例如,10股配3股,这其实等于说就是每10股有权按照配股价,去申购3股该股票。二、股票配股是好事还是坏事?配股是不是好的呢?这就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平常情况下,一般来说,配股的价格低于市价,因为配股的价格会作...

送股和转增股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转增股是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金以股本的方式赠送给股东。送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

(2)方式不同。转增股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股份转增,送股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股票的形式送给股东的股利;

(3)特点不同。转增股来自于资本公积,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

请问分红扩股中提及的三类:送股、转增、配股三者的区别?

增股就是转股!一、只有公司有利润了才能送股,而增股则是用公积金来增加总股本。一般来说增股比送股好。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比如:10送2股是在公司获得盈利的情况下,对股东的一种分红回报.10转增6.6股则是公司不管有没有盈利,它使用公积金转赠股本,对股东来说,并没有实质的进行分红回报

洋河股份招股说明书笔记→本公司洋河股份

股权

洋河股份全名叫: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批准,由洋河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上海海烟、综艺投资、上海捷强、江苏高投、中食发酵、南通盛福等6家法人和杨廷栋、张雨柏、陈宗敬、王述荣、高学飞、冯攀台、朱广生、钟玉叶、薛建华、沈加东、周新虎、吴家杰、丛学年、范文来等14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2002年12月27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全体股东共出资10,372.02万元,按1:0.65561的相同比例折股,股份总数为6,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洋河集团以现金73.59万元和实物资产5,226.41万元出资,其余股东均以现金出资。

明细如下

其中14位自然人出资一部分为个人出资一部分为洋河集团对经营层的奖励出资,

经营层成员以个人资金和获得的奖金共同用于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具体如下

2006年3月,蓝天贸易和蓝海贸易以每股2.39元的相同价格,以现金方式分别认购公司新增加的1,135万股和1,065万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万元,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

2007年3月,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3,500万元,股份总数为13,500万股。

2008年1月,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送股,每10股送18.5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0,500万元,股份总数为40,500万股。

本次发行4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0.00%,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4.5亿股。

每股发行价格:60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60*4500=270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预计募集资金净额:259,930.00万元。

下图是本次发行前后的发行人股本结构

社保基金会是国有股东转持给社保基金会45万股。

资产

洋河集团在出资后仍然拥有其他与白酒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含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

为保证公司在设立后迅速拥有白酒生产所需的完整资产和业务体系,公司于2003年1月,成立控股子公司销售公司,2006年7月更名为洋河酒业。

洋河集团相应的资产也要注入公司,其涉及资产进入公司的事项共分为五类,主要包括:1-2002年12月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洋河集团部分资产以实物作为出资投入股份公司(合计5226.41万元)。包括低值易耗品3.30万元,房屋,建筑物4,093.32万元和设备1,129.79万元。2-a-2003年2月,公司从洋河集团收购其向公司出资后剩余的与白酒生产相关的大部分经营性资产,其评估价值合计为27,011.13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8,302.59万元,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

存货18,708.54万元,包括原材料及燃料、包装物、在产品(池口)、自制半成品、产成品。

同时,公司根据与洋河集团签订的协议,以10.80万元从洋河集团收购当时实际在白酒产品中使用的54个注册商标。

b-2006年6月,公司与洋河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以15,095.00万元受让其剩余主要资产,主要房屋建筑物、设备、注册商标、土地使用权。c-2007年3月,为适应公司产品销售规模迅速扩大对提升公司物流能力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洋河酒业从洋河集团收购运输公司全部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洋河物流。3-无偿受让与洋河系列白酒生产相关的全部专有技术以及技术诀窍,租赁少量未进入股份公司的房屋。4-销售公司成立后,天蓝公司不再从事白酒的销售业务,天蓝公司原先已收到货款、但尚未发货的销售业务,其应付未付款项余额为1,625.98万元,转由销售公司开具**并发货。2005年11月,天蓝公司以评估资产价值为1,665.11万元,抵偿上述债务,抵债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设备,并解除有关租赁。5-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全部从洋河集团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此外,公司还与洋河集团签订了关于由洋河集团向公司提供综合服务的有关协议。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安全保卫、厂区绿化、环境卫生和形象宣传等内容。

在洋河集团以实物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基础上,公司设立白酒销售公司,从洋河集团完成收购,无偿受让全部专有技术以及技术诀窍,租赁土地和少量房屋,并按期支付综合服务费,因此,自2003年2月上述等事项完成后,公司已拥有了完整的生产白酒所需的资产,实现了白酒的生产和销售由公司***经营。随后的有关受让及收购活动让公司大幅提高运营效率,并大幅减少关联交易。除发起人股东作为出资投入货币资金以外,各类经营性资产进入公司的内容、时间及方式具体如下:

业务技术发行人主营白酒生产和销售,其洋河蓝色经典、洋河大曲、敦煌古酿等系列品牌产品,均属浓香型白酒,具有“甜、绵、软、净、香”的绵柔型风格。白酒是我国特有的酒种,为世界七大蒸馏酒之一。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白酒在当今社会交往中充当了人际关系润滑剂和感情催化剂。行业状况白酒按香型分类:

浓香型泸州老窖、五粮液、洋河酒。

酱香型茅台酒。

清香型山西汾酒。

凤香型陕西西凤酒。白酒在八九十年代发展比较迅速。至1996年白酒行业年产量达到高峰,约为建国初期的80倍。在**的各种政策调控下,白酒年产量逐步下降,2002年前后到达低谷。在近年来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有所增长。细分300元以上价位: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青花瓷汾酒、梦之蓝系列等。渠道策略利用品牌形象和营销工作来带动酒店消费。 80-300元价位是日常消费价位。代表:汾酒、西凤、天之蓝、海之蓝与洋河大曲、四特、河套等。渠道策略以酒店消费带动商超及批发的销售。10-80元价位的消费者品牌意识相对较弱,购买主要是广告和业务员推销。代表:如泸州老窖、古井、金六福、浏阳河等,渠道策略主攻商超及批发。10元/瓶以下。运输费用比较大,主要销售在当地。进入障碍1.白酒生产企业必须满足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制度规定后,才由***质检总*审查发放该许可证。 

2.对于中高档产品白酒生产企业而言,品牌是最重要的因素,消费者品牌意识强烈。外行主要是介入原有名优白酒生产企业或买断名优白酒生产企业部分产品,要是重新塑造品牌很难。

3.中高档白酒生产对酒企的地理位置有要求,而且随着环保的压力,酿酒的自然资源随之稀缺。4.不能完全机械化,得依赖操作人员的个人判断和感官认知。合格的操作人员需要长期培养。如勾兑师需要学习4年。

5.消费者对消费安全和品牌消费日益重视,以及各种行业规范的政策实施,使名优酒企具有更强的品牌号召力、更高的消费者忠诚度、更好的市场掌控能力和定价能力,白酒行业有望持续向头部企业集中。季节性白酒生产季节性

一般每年6月份起,不再连续生产基酒,即所谓“压窖”,到当年9月份气温降低时,白酒生产企业重新开始加料生产。

白酒销售季节性夏季为淡季,9-10月前后是中秋国庆节,12-1月前后是元旦春节,这些是白酒销售旺季。公司情况上游1.白酒酿造的原料主要包括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玉米、大麦等谷物,在**在农业方面的政策不断完善下,未来会保持稳定。

2.包装物的供应商较多,可选择余地大。

3.用水为在厂区采集的地下水,公司所在地宿迁市拥有洪泽湖、骆马湖、大运河、古黄河等水体,地下水资源丰裕,为公司白酒生产用水提供了充足的来源。

 下游

白酒通过经销商的批发零售到达消费者。

竞争优势1.品牌优势公司洋河大曲酒共三届被评为白酒类***名酒,公司拥有的“洋河”商标、“蓝色经典”商标为***驰名商标。

2.产品优势公司高中低全价位齐全,且具有独有的绵柔型风格。2000年获得江苏省白酒创新产品奖。

3.营销优势设置销售人员考核指标,***管理广告费开支,合理安排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以多项创新的营销策略争取终端客户,2007年公司获得“杰出营销团队奖”。

4.市场区域优势

公司大本营位于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域,有利于公司中高端产品开发。

5.股权结构优势公司核心管理层、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合计持股约三分之一,有着利益共同体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6.管理优势公司管理层,长期就职洋河集团,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竞争劣势1.名优基酒产量和储量不足

2.技改,扩产,营销网络及收购兼并所有资本不足。

采购模式公司供应部根据生产部和洋河酒业对各种原辅材料的需求,结合库存情况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然后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生产模式公司向包装公司提供已完成勾兑的半成品白酒以及生产白酒所需要的全部相关包装材料,待加工完成后再收回成品酒,其他所有生产环节均由公司***完成。基酒每年年底勾储部根据洋河酒业提供的下一年需求计划。生产部根据该项计划,编制全年生产计划,分发到各酿酒车间及公司财务部、供应部、勾储部。各酿酒车间根据生产部的计划组织全年生产,所产基酒按不同等级送勾储部品评后分等储存。

成品酒生产部根据洋河酒业制定的需求计划生产。销售模式公司将白酒产品销售给洋河酒业,所有经销商均在洋河酒业办理订立合同、开票、收款、发货等销售事项。

北京地区经销商向北京洋河办理订立合同、开票、收款、发货等销售事项。

南京洋河独家负责南京地区的团购业务。

北京洋河和南京洋河销售的白酒产品均从洋河酒业购进。

公司销售模式先款后货。洋河酒业在各区域设置营销网点,只负责当地市场营销业务,不向消费者卖货,不向经销商卖货。营销网点按照“1+1”营销模式与经销商合作。中高档白酒产品,公司先后实施“盘中盘”模式和“4×3”营销模式。普通白酒产品,实施“深度分销”营销模式,在广告策略方面,公司主要承担全国性广告投放,经销商主要承担本区域广告、现场广告的投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名优酒酿造技改项目

随着老百姓收入增加,社交活动更加频繁,对好东西的向往,对中高端白酒需求增加,公司的名优基酒产能不足,而七车间是公司最大的酿酒车间,年普通酒产能9000吨,通过技改调整基酒产能结构,将年产9000吨普通酒产能改成年产能7000多名优酒基酒产能,并在公司北厂区新建年产2000吨名优酒基酒产能,合计年产能9000吨名优酒基酒。

建设期为两年,总投资26,959.57万元,建成第2年达产,每年增加营入30,600.00万元,每年增加净利润7,939.06万元。 

此项目分4部分

1酿酒车间技改

2窖泥生产系统技改

3原料粉碎系统技改

4制曲系统技改。

名优酒陈化老熟和包装技改项目 

随着市场对名优酒的需求增加,公司名优酒基酒产能实施技改,相应的成品酒包装也得实施技改调整。

名优酒陈化老熟技术是保证白酒质量的关键技术之一,通过此技术使白酒入口更醇柔,不那么辛辣,而原来的设备标准不够。此项目对原来普通酒包装系统中的一部分,约1.5万吨包装生产系统,技改成1.5万吨中高端白酒包装生产系统,并在此次改造的包装厂房下建设酒窖,存放装满名优基酒的陶坛,存期2年,以提高酒质。

项目建期为两年,总投资38,539.91万元,建成后第2年项目达产,每年可供9千吨名优基酒陈化老熟(平均期限2年)、1.5万吨中高档白酒包装入库。每年新增营收入157,500.00万元,每年新增净利润12,266.35万元。

白酒酿造副产物循环再利用项目

通过本次技改,把酿酒过程中的废物再利用。

1酒糟二次发酵,每年可产2000吨普通白酒,可勾兑4000吨普通酒。

2对酒糟脱水处理,每年可产饲料1.5万吨。

3从黄水,底国水提取400吨调味酒。

3对厂区的用水管网进行技改,以减少地下水开采以及废水对环境污染。

本项目建设期两年,总投资9,724.50万元,项目建成后第2年达产,每年新增营业收入12,400.00万元,每年新增净利润2,050.32万元。

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全国建设营销网点300个,以实现公司产品全国化,板块化,高档化。

2.在公司本部建立营销指挥中心,以计算机连接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3.租赁存货周转库房,配合营销网点展开营销活动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82,664.35万元。 达产后可实现年营业收入169,960万元、年净利润22,256万元,营收及净利润将稳步提升。

送股和转赠股有盟约审继充那职但何区别?

两者的本质区别是:送(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转化为股本发放;转增股则是来自于公积金;目前,红股要缴面值20%的税,转增股不要缴税。它们都有以下程序:1.股权登记日,收盘持有股票者,被确认享有红股或转增股;2.除权(除息)日,将前一日收盘价除权(除息),股价自然地发生变动,这叫除权(除息)。比如:某只股票前一天收市为10元,10转增5股。除权日就将它变为10元/(1+0.5)=6.67元,如是送红股,还要缴红利税,公司常常送适当的红利,以供缴税,此红利也随之除息,同时除息后股价还要稍低一点。3.红股(转增股)上市日。从这一天起,享有红股或转增股才能够上市交易。所有这些,都会事先公告的。

深圳证券交易工具:约定购回-交易工具(事项:品种|时间|定价、委托|申报|成交、提前|延期购回、结算、证券权益、风险揭示书等)

约定购回-交易工具

一、“交易类-业务规则|指南”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一)通用

2023年: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2023-02-17

2022年: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2-06-17

2021年

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通知2021-05-07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2021-03-31

2020年: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2020-10-30

2017年: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12-0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的通知2017-12-01

2014年:

关于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07-25

2009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11-02

二、约定购回-主要文件依据

规则类:

2023年:

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2023-02-17

2012年:

关于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2012-12-10

指南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7年5月修订)2017-05-02:指南类

二、关于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时间:2012-12-10)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经***证监会批准,现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业务办法》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10日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2〕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将为其开通交易权限。

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除外。

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

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因证券公司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四)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

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因证券公司原因一年内多次发生购回交易差错;

(四)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

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四章交易

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

第十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九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内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内容。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成交确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第二十三条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四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三节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二十五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第二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结算

第一节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向***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

第三十一条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托管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金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

第三十三条T+1日16︰00,***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清算结果,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

第二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的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三十六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进行调整的方式。证券公司向个人客户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

***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办理以上权益分派时,将代为计算个人客户因待购回标的证券产生现金红利、利息和红股等权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其他纳税事宜由证券公司、客户或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第三十八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划转的,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相关权益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有可能形成业务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前款所述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并管理的多笔交易的标的证券市值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比值。

第二节违约处置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三)证券公司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形式齐备的,深交所将根据处置申请通知***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

(四)证券公司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次一交易日起,可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对相关标的证券进行处置,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五)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处置结果报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划转的,同一证券及其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影响标的证券划转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与客户协商向深交所提交划转申请。

第五十条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处置结果向深交所备案。

第三节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

(一)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前购回;

(二)延期购回;

(三)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

(四)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客户应当提前购回。

第五十四条发生第五十一条(一)、(二)、(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上述情形导致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对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发生异常情况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的通知办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划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大宗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第五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失,深交所和***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

初始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终止购回:是指初始交易成交后,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终止交易的,客户与证券公司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双方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深交所和***结算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1: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涵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客户,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深交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甲乙双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深交所、***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失。

(五)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与待购回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

(六)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七)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乙方与甲方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深圳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第六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

第七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托管与资金账户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深圳A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

(二)乙方应在***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除客户协议约定情形外,乙方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第八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及其计算公式。

(四)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在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来确认该笔交易的交易要素。

第十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及结算等内容,约定内容应符合深交所和***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客户协议应对标的证券当日停牌,乙方是否仍与甲方进行初始交易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可以提前购回。

(二)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户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应根据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调整,延期后总购回期限应符合深交所和***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时,甲方应提前购回;或者甲乙双方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相关多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载明合并管理的各笔交易的购回期限、购回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客户协议应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权属以及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置标的证券,也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乙方相应账户内,由乙方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甲方。甲方有多笔待购回交易的,乙方可通过调整任何一笔或多笔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或利息的返还。如果需要返还的红利或利息金额超过客户所有待购回交易金额的,则超过部分不再通过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返还,由乙方通过其他途径返还。甲方为个人客户的,返还的红利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权益登记日发生购回交易的,乙方应提前调整购回交易的成交数量,调整后的数量应包括送股、转增股份到账后乙方应返还甲方的新增股份数量。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的调整计算公式。

3.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乙方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

4.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乙方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甲方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5.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应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客户协议应当约定相关申请材料及其提交程序、相关权益的具体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甲方也可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6.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上述配股权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处理程序及方式。

第十五条客户协议应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标的证券的处置程序: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甲方;乙方应向深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形式完备的,乙方可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次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

(四)甲方违约情形下,双方应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标的证券处置时的流程、定价方式,处置费用的负担,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范围,以及处置剩余时的返还和处置不足时的追偿等要素。

(五)客户协议约定的标的证券处置程序应符合深交所和***结算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按照客户协议约定进行的处置,甲方应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终止购回后,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乙方可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和深交所、***结算的有关规定申请将相应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进行处置,但发生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及方式,异常情况包括:

(一)乙方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甲方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购回交易发生差错。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客户协议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九条客户协议应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条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失,深交所和***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份数、协议变更以及协议终止情形等。

第二十二条客户协议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客户协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事项。

客户协议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客户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制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产生***失;

客户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并其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的期限不低于6个月,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否则,客户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失或遭受处罚。

二、提示客户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已获得同意并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提示客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证券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客户造成***失。

四、提示客户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将被划转处置。客户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

五、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的收益变化、证券价格波动、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履约保障不足,且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更多履约保障,则客户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失;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客户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但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客户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可能需承担因此造成的***失。

六、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七、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可能面临的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额资金或客户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客户有足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

八、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九、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十、提示客户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

十一、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失。

四、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深证会〔2023〕50号,2023-02-17)

各会员单位: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现就深市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二、会员应当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的前端检查控制。如因不当操作导致相关交易完成的,会员应当及时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20〕30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7年5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权限开通

一、业务申请

二、交易单元权限申请及开通

三、权限暂停和终止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报备

第四章交易流程

一、交易前端控制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四、明细簿记与回补处理

五、终止购回交易

六、客户违约处置

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附件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本所将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结算规则,切实执行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权限开通

一、业务申请

会员申请在本所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应具有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参加本所组织的技术测试。通过测试的会员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承诺函》(附件1);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五)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样本;

(六)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八)***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号码;

(九)指定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一个自营非B股交易单元代码,以及用于证券处置的自营账户(以下简称“证券处置账户”)号码相关材料;

(十)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加盖公司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

二、交易单元权限申请及开通

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本所将为其开通指定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

三、权限暂停和终止

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暂停的,可以与客户约定未到期待购回交易提前终止,也可以约定继续有效直至到期购回,但会员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权限被暂停并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报告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详细情况及处理安排。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所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全部提前到期,会员以终止日为准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权限被终止后,会员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也不得进行购回交易。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报备

根据《业务办法》,会员未与客户签署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应最迟于当日上午9点前通过专用电子证书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创新业务报表报送”栏目,将前一交易日合格投资者账户数据以DBF方式向本所报备。具体报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中“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报告”的要求进行。会员应妥善保存相关适当性资料,本所将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抽查。

第四章交易流程

会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应技术系统改造,确保系统安全可行。成交金额为零的申报不计收相关费用。

一、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和技术系统,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主要流程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前端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证券账户应为已向本所报备的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外的其他形式交易。

(二)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应为已与会员签署协议且已向本所报备的客户。

(三)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客户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则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作后续清算交收处理。若购回交易申报中的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不存在,或者购回交易所涉证券已被司法冻结,则***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笔交易不做清算处理并反馈无效信息。

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

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会员应当控制客户初始交易数量不得大于其可转让额度,并在初始交易指令申报后、交收前对相应额度进行冻结。关于可转让额度具体请参见***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应当大于0,配股权返还、零碎股返还和回补处理的交易金额应当等于0。

(五)会员应当根据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六)会员应当查验客户初始交易时账户内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并检查单一客户集中度、标的证券集中度和当日可用额度、业务总额度等风控指标。

(七)初始交易成交的,当日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八)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会员专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匹配对应,购回交易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应与《交易协议书》约定一致,但因红股、红利返还进行调整的除外。除非涉及零碎股返回,同一笔初始交易必须一并购回。

(九)会员应确保客户在交易未全部了结之前,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交易前,会员应与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各要素的具体内容。会员应在交易时间内根据《交易协议书》通过专用交易单元提交包含双方信息的交易申报,由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实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申报要素由会员进行前端配对检查,确认申报要素与《交易协议书》要素内容一致后,会员在交易时间内可向本所提交申报。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应分别存放于不同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中,会员应确保初始交易时所申报的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个人或机构)保持必要的对应关系,账户对应关系不匹配的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作后续清算交收处理。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标的证券停牌时是否仍进行初始交易,本所交易系统不做技术限制,由会员在协议中与客户具体约定。

会员应向客户提供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会员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现金分红的,红利直接留存在会员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购回交易时,由会员按照协议约定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返还。客户有多笔待购回交易的,会员可在《客户协议》中约定红利可通过调整任何一笔或多笔购回交易金额实现返还,同时通过当日购回交易报告予以说明。如果需要返还的红利金额超过客户所有待购回交易金额的,则超过部分不再通过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返还,由会员通过其他途径返还,但应通过当日购回交易报告予以说明。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送股和转增股份的,新增股份直接留存在会员专用证券账户中。购回交易时,由会员按照协议约定调整购回股票数量,实现红股返还。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进行调整的计算公式。会员向个人客户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

权益登记日发生购回交易的,会员应提前调整购回交易的成交数量,调整后的数量应包括送股、转增股份到账后会员应返还客户的新增股份数量。如果因循环进位或其他原因导致购回股份数量少于实际到账数量的,会员应在股份到账的次一交易日,将应当返还客户的零碎股按照购回交易申报格式向本所提交指令,成交数量为应返还客户的零碎股数量,成交金额为零,经本所确认后,***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当日收市后将零碎股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配股权由会员返还给客户。

权益登记日(R日),***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会员专用证券账户派发配股权,会员在R+1日按照购回交易申报要素格式向本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申报,成交数量为配股权证份数,成交金额为零。返还配股权申报经本所确认后,由***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收市后将配股权证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由客户自行行使配股权。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进行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会员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权益处理由会员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股份增发或债券配售的,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希望行使该权益,应当最迟于R-1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提前购回;否则,视同客户和会员均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待购回期间,客户向会员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投票权利的,会员可使用网络投票专用Ekey在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根据客户“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投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已申请过网络投票专用Ekey,无需再次申请。

四、明细簿记与回补处理

会员应对客户待购回交易建立明细簿记,对待购回交易的证券数量、待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变化进行调整和维护,并对***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清算后以客户为单位发送的待购回证券明细数据进行对账检查。会员不得直接以***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对账数据作为清算依据。

若会员的明细簿记与***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对账数据存在不一致的,会员次一交易日应立即向本所报告,同时及时与***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向本所报告。因购回交易发生差错导致客户名下特定证券的待购回数量为负数的,***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监控检查后将向相关会员发出警示,会员应当立即核查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对客户不当得利的证券进行交易限制。会员在进行回补操作前,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经本所同意后,会员可于交易时间内按照初始交易申报格式向本所提交证券回补指令,成交数量为客户应回补的证券数量,成交金额为零,经本所确认后,***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收市后将相应数量的证券划转至会员专用证券账户。对因会员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的,本所将严格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终止购回交易

发生违约或异常情形的,会员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向本所书面申请终止购回交易。会员申请终止购回交易的,应一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标的证券划转与处置材料。相关证券及权益应当一次性全部申请划转,不得分批申请。

会员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应于交易日13:00前书面向本所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见附件2)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见附件3),并提交***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笔交易相关的查询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情况、该笔交易是否存在购回交易、是否已被终止购回处理、该笔交易所涉客户证券账户中待购回标的证券余额等。本所收到上述材料,并确认申报符合要求的,于当日向***结算深圳分公司书面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及划转相关证券的通知。***结算深圳分公司次一交易日对该笔交易进行终止购回和证券划转处理,对明细数据进行调整,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本所。本所收到***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将告知相关会员。

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账户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的,***结算深圳分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并于当日将情况反馈本所,本所将及时告知相关会员。

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需要将留存在会员专用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权益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继续处置,或者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予以返还的,会员可书面向本所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并提交***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若为处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处置材料。划转申请的标的证券数量与终止购回的标的证券数量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将通知***结算深圳分公司,由其对相应证券作划转处理,并在收到***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告知相关会员。

六、客户违约处置

会员需要对证券进行处置的,应提交书面的处置申请、会员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应加盖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员承诺书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置申请应与对应初始交易的合同序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等要素一致。

会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置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不足偿付的,证券公司有权继续追偿。标的证券处置有剩余的,可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予以返还。处置完成后,会员应当将处置结果向本所备案。

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业务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各类风险。除《业务办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会员应对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二)签订协议前,会员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业务办法》等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初始交易数量不得大于其可转让额度;

(七)会员或客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八)待购回期间,会员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九)待购回期间,客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与待购回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的未到期待购回交易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有关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标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会员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会员可以按协议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信息数据报送,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会员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报告管理制度:

(一)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

(二)因会员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失败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

(三)处置完成的,会员应当将处置结果向本所备案;

(四)发生异常情况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