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2020年12月(根据《深圳来自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根据《深圳来自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3.1.2条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且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①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②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③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④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我实在弄不明白,赐教!
临停,没有买卖交易,当然成交不了,再打,买单就那么点,卖单多于买单,你没有排到,就这么简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修订说明(2020.12.31)(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
(深证上〔2019〕245号 2020年12月31日)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二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一次修订)
目 录(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激励
第十节 破 产
第十一节 其 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退 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第五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
第七节 退市整理期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第九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 义
第十八章 附 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第十四章 退市
119、证监会: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2020.04.30)、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06.08)、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06.06)、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2018.03.22)
12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2019.11.07)
(本文图片由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蒋春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新股票上市第一天规则?
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申报价格会有有效申报范围限制。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3、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4、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超出该范围但符合全天有效申报价格的委托暂存交易主机,等待参与连续竞价)2、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如果您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的申报超过发行价上下20%的有效竞价范围,但此价格处于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之间,则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4、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10%会退市。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投资者来说是很恐怖的,很可能让投资者面临资金亏***,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讲一下股票退市的相关内容吧。整理了今天多个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顺便免费分享给大家,趁还没被删,赶紧领取~【紧急】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股票退市,说白了,就是因为这家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的相关上市标准,然后自主的或者是被动的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也有区别,分别是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被指凳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最终被市场上的监督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如果公司想要进行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如何辨别公司的好坏是很多人都唯歼旅不清楚的一件事情,可能分析的不够全面,这样会出现导致接收到的信息不全面,因此致使亏***,这个平台是免费诊股的,股票代码被输入之后,就能看出你买的股票到底怎么样:【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当股票退市,交易所有会进行整理,有一个整理期,换句话说,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规定,就会出现强制退市的情况,那么在这期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退市整理期过完这家公司就会退出二级市场,再进行买卖就不允许了。如果说你对股市很陌生,最好是优先买入龙头股,别啥都不懂就往里倒钱,小心钱打了水漂,我整理了一些关于每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若是将股票还留在手中的股东,做交易的时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了,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处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还得改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要清楚的是,退市后的股票,即便说可通过“退市整理期”卖出股票,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非常不友好的。股票只要处于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十分不容易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所以直到股票被售出的时候,股价已经下降了不少了,散户亏***惨重。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所以千万不能买卖ST股或ST*股。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中小板上市规则
中小板股票达到主板退市条件的,按主板条件退市。另外,《特别规定》还要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具体包括:第一,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就被终止上市。第二,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予以退市。另外,如果公司在二十四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两次,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暂停上市;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终止上市。第三,市场类指标,增加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两项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股票成交价格低于面值,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改善,将被退市。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3、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4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随着注册制的推进,深交所对创业板的开户条件以及涨跌幅限制有了新的说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需要两年交易经验,前20个交易日10万日均资产等。创业板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面实施20%的涨跌幅等。
深圳证券交来自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2.8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本所指定网站披露。2.1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7—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9—(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0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10—有***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1本所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3.1.12上市公司应当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会负责,向审计***会报告工作。审计***会中***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11—(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12—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规则第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13—(三)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失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失的。3.2.12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4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保荐人4.1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格。—14—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4.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保荐人应当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深市主板上市条件?
深交所主板的上市条件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