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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披露什么意思(略谈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披露)

2024-02-05 22:38:56 投资知识

略谈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披露

本文系基于笔者在12月10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学术研讨会”中的发言整理。时间仓促,未堪工斧,笔墨粗浅,相关观点亦未经深思,仅凭个人实践感受提出。若有错漏不当之处,望读者多加海涵。

各位老师、专家、同学,下午好,非常感谢学校法学院的邀请,有幸跟大家同台交流。我是一名律师,理论功底不如各位专家深厚,所以从实践角度谈些小问题,主题跟原定的略有点小调整,谈下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披露问题。

这个主题的出发点来源于,我们在部分涉平台案件中遭遇到的被告主体难确定、难查明的问题,包括网络人格权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跟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当然这两年可能还会涉及少量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只掌握被告的平台账户信息,对被告的真实身份主体并不知情。而尽管《民诉法司法解释》209条规定,只要有明确且足以使被告区分于他人的信息,即可视为合格的被告信息。但实践中,除了像广互这样比较开明的几个法院外,大部分法院仍不支持将网络账户信息作为被告信息。那么,权利人要针对这些被告提起诉讼,在合法前提下,就只能尝试三种路径:

一是通过法院取得立案调查令,再到平台调取账户实名主体信息。这个方案是平台、权利人都能接受的。但众所周知的是,各地高院有关调查令的规定不一,差距甚大,且这两年整体的趋势是立案调查令越来越难开,甚至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南山法院都不支持开具立案调查令了。

那么,在立案调查令开不了,又不想直接告平台的情况中,律师只能去做第三种尝试,也就是直接找平台沟通获取用户信息。这里分为两类情形讨论:

一类是在网购导致的合同或人身***害纠纷中,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44条第1款要求平台提供个人商家信息。《消保法》44条第1款规定既是消费者请求披露信息的权利基础,也构成平台提供相应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来源。但其实严格按照该规定限定的范围披露,会面临几方面的问题:

(对《消保法》第44条第1款的适用实际上存在诸多限制)

首先,从主体上看,电商平台中除了消费者之外,也存在大量非消费者进行的交易,比如某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员工账号下单,这个是很常见的场景,那么平台向这类权利人披露信息,是否就不具备合法性来源了?如果是的话,权利人申请披露时还需要自证消费者的身份;

其次,从申请条件上看,依据《消保法》申请披露的前提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害。这里有个隐藏的条件,受到***害的必须是消费者的权益,是与购物本身息息相关的权益。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如果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层面的受***并不是申请披露的法定事由。当然作为律师,我们在实践中肯定还是会在沟通上做些技术性处理,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披露。但本来正常的一个维权举动,就显得没那么光明正大;

最后,从信息类型上看,《消保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实际仅包括商家的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但联系方式、地址这些其实并不一定跟被告主体的登记信息相吻合,仅凭这类信息未必能够锁定被告的主体。比如我们在绍兴柯桥区的一个案件,披露出来的某个地址上面有一万多家商户,其实就是一个商务托管地址。所以仅凭法定可披露的信息类型,很难锁定被告主体完成起诉,如果律师介入的话,一般还会希望获取被告主体的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

针对披露身份证号的需求,目前淘宝是这样做的:淘宝在消费者发起首次投诉时,只会按照《消保法》要求提供姓名、地址跟联系方式。如果消费者继续投诉,反馈到人工系统后,淘宝才会让消费者签署承诺书并提供身份证号。淘宝对身份证号的披露,由于已经超出《消保法》的范围,其合法性来源实质上已经不是“履行法定义务之必需”,需要取得个人商家的知情同意。我们看到淘宝等平台确实也通过商家协议就相关披露情形向商家进行告知,但这里其实还是有个问题: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要求平台披露个人商家的身份证号敏感信息,那平台进行披露是否符合个保法要求的最小正当必要原则?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平台即使签了这么个协议,其披露行为恐怕还是有些问题。

(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的披露行为,淘宝网在卖家协议及相关文本中都预置了账户认证信息的披露条款。有趣的是,不同文本中,披露的条件严格来看是不同的。换言之,淘宝取得个人商家同意的动作未必合规。)

另一类是在其他涉平台纠纷中,突出表现为侵权纠纷。目前来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平台在诉前披露用户信息。当然,我们注意到,在如(2019)京0491民初30584号等部分案例的判决书中,有法院认为,提供涉侵权用户的个人信息,构成《民法典》1195、1197条当中的“必要措施”。如果这种观点正确的话,那我们今天讲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但实事求是地讲,避风港规则中的“必要措施”的范围尽管一直在讨论中,但披露用户个人信息可能不在其范畴内。从根本上看,“必要措施”是为了防止侵权的继续,也是为了把平台从后续的***害责任中摘出来,但以“协助权利人维权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和侵害后果扩大的应有之义”为由,将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便利视为“必要措施”,显然属于对相关制度设计的过分扩大解释。

我们倾向于认为这一做法是危险的,并且我们的观点初步来看,也符合多数平台的认知。除了前面讲的网购相关的纠纷外,平台在诉前阶段主动提供用户信息的做法非常稀少。这里边还有两个很重要的原因:一是平台在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准确判断侵权事实成立与否,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或名誉权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当中;二是平台无法对权利人拿到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规制,没有平台能够确保权利人只将相关信息用于诉讼当中。所以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也并没有仅仅从权利人或是律师的视角出发,维权便利能够促进社会公益,保护隐私跟个人信息安全同样是社会公益的一种,两者需要达成一个相对平衡。客观来看,在部分情况中,如果仅凭投诉就可以拿到用户的个人信息,那大家在互联网上基本也就没有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可言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够恰当的。

所以在诉前这一阶段,综合诉讼各方成本、用户信息安全性、平台治理等因素考虑,对涉平台案件中被告主体的查明问题,通过立案调查令的方式解决应该是最为妥当的。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到当前涉网涉平台诉讼的规模,从最高院层次,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引,规范各地对立案调查令跟诉讼调查令的出具流程及使用规范,尽早解决被告主体查明难的问题。

除诉前阶段的被告信息披露问题,诉中其实也存在平台的信息披露问题,但这里的重点有所不同,我们也简单讲讲。诉讼过程中,平台对信息的披露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要求平台披露信息,另一种是平台自行举证。

这两种信息披露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不同,前者属于响应法院的调查职权,是履行法定义务之必需;后者则需要基于与用户间的约定,以获得用户同意。但都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容易超出合理必要范围提供,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

比如在吴声威诉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中,爱奇艺为了证明吴声威对会员权限的使用情况,将吴声威过往的浏览历史、时段、互动情况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其实从诉讼技术上考虑,平台完全可以仅提交相关时段的登录信息及IP,其做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举证必要;

而我们在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也遭遇了这种情况,比如在某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我们代表平台主张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但法院依据原告请求,希望我们将平台上所有涉及侵害该作品权利的用户信息进行打包披露,以便原告作后续维权。那这里有哪些问题呢?一方面,平台在正常情形下,对用户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害,即使构成侵权,那也是间接侵权的责任。对于案件中本不涉及的用户,原则上不应(注意是不应,不是实然上的不能)跳过相关直接责任主体要求平台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信息披露本身是责任上的一种;另一方面,平台披露案件未涉及用户主体的行为,本身近似于对相关用户的行为进行定性,对侵权进行控告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平台的义务。所以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认为法院要求的披露已经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最后没有响应披露。

讲到这里,就不得不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依法院调查要求披露信息的场景下,如果超出合理必要范围了,相应的责任主体是谁?第二个是,我们希望怎么去处理这种诉讼中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认为可能还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处理这些困惑。当然,立法相对于司法的滞后性是固然存在的,在考虑予以制度安排前,应充分审思现有规则是否已然无法处理相应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包括前述的被告主体信息披露难问题也好,现在讨论的过度披露用户信息问题也好,都不排除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解决的可能性。但就相应问题制定统一处理规则的必要性,除了体现在无现成规定的情形之外,还体现在缺乏统一明确规则导致重大***害的可能性中。比如立案调查令问题,为什么我们强调是要由最高院出台一个统一规则,因为各地高院的不同规则及尺度,已经导致了实践与理论应然性的严重偏差。所以相应问题的潜在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置专门制度规则。具体到诉中信息披露的场景,可以看到,刑事卷宗跟商业秘密案件证据的处理都有专门的规范规制,或许针对平台涉用户信息的披露行为亦可作此展望。

今天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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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们原控披露是什么?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收括哪些内容?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4、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友拆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目的: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扩展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大体分为四类:1、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好塌枣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2、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3、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4、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衫晌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如下: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

财务信息披露是什么?

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外发布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重要性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框架来决定。在许多***,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自愿披露的。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实践也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和足够洋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对公司的有效管理。质量要求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致公认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五个方面的质量要求,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也是***证监会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1.真实性。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是上市公司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只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无误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才能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如果信息失真,会伤害投资者、债权人、社会、***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就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劣影响。2.准确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指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准确性不是强调已公开财务信息与杜鹏徐燕张敏财务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财务信息发布者与财务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3.完整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上市公司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充分提供,并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易于理解与决策。完整性披露一要全面,二要适当,三要有效。4.及时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不得提前或延后,要及时将财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5.公平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拼多多怎么申请披露商家信息?

1、从下单的购买账号后台,联系拼多多的官方客服,申请信息披露。

(话术例如:)

你好,我是XXX品牌员工。我司查到拼多多平台上有XXX家店铺冒用我司商标,我司已购买对应店

铺商品进行取证,需要拼多多平台披露店铺信息,用于我司进行线下起诉以维权。

对应店铺和订单:XXX; XXX; XXX.

请拼多多平台将上述店铺信息披露给我司用于我司线下起诉,辛苦配合。

信息披露接收邮箱:XXX,联系电话:XXX

2、具体沟通细节及流程

① 进入拼多多个人中心-官方客服-发送“在线咨询人工” (正常发送2-5次可开通人工客服通道)

② 发送披露信息话术(按照品牌自身情况可对上述话术进行调整)

③ 具体沟通内容,一定要强调信息披露是为线下起诉使用

④ 小二给我们发送披露申请函,需填写:(可线上直接填写并提交)

个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

手机号码:XXX

邮箱地址:XXX

⑤ 线上发送对应需要披露的店铺订单点击咨询(若需要披露的店铺不止一家,可提醒小二发一家备案好后再发下一家,以免遗漏)

⑥ 申请完成,注意邮箱接收消息 (申请提交3-5天,将收到平台发送的商家信息邮件)

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

  2014年6月,张某与可人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人公司授权张某使用其商标、营销策划及相关的经营模式。张某在经营过程中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经向其他加盟商了解,可人公司普遍存在夸大收益的情况。

  张某提起仲裁,主张可人公司虚假宣传,且未向其提供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和经营状况、可人公司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诸多信息,要求解除合同。

  仲裁庭认为,张某称可人公司虚假宣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从可人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提醒函》上看,张某已经确认可人公司依法向其披露了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另外,可人公司已向张某提供了必需的经营资源、操作流程及培训服务等核心信息和经营条件,不存在可人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5月,李某与完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完美公司授权李某使用其美容仪器、技术和产品。李某支付了品牌使用费,接受完美公司培训,并开展营业。2015年7月,完美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完美公司存在利用其自营网站对所经营的美容服务、仪器、产品的功效等方面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李某向工商*申请了上述信息的公开。

  2016年3月,李某提起仲裁,主张其是在完美公司的虚假宣传诱导下签订合同的,完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仲裁庭认为,完美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完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支持李某的请求。

  ***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第23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商务部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重要管理手段,也是防止被特许人在未了解真实情况下草率签约的重要保护制度。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被特许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往往引用《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主张特许人未披露相关信息。也有不少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就法定解除的事由作出规定,包括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延迟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种事由。《合同法》是合同领域里的基本法律,虽然《条例》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但在合同效力、解除等重大问题上仍然应受《合同法》的统辖,《条例》的规定不应与合同法的基本法理相悖。

  《条例》第23条关于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规定,所界定的事由应如何在《合同法》第94条的背景下解释?该条款是否属于兜底的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首先,该项限定的是法律;其次,即使将行政法规纳入,运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合同法》第94条所列举的前四种法定事由,均是发生于履约过程中,基本特征都是发生了根本违约情形。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列入很困难。

  这就是仲裁员或法官在面临《条例》第23条时面临的困惑之一,条例是否有权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多达十二大项几十小项,如果任何一项未充分披露就可以解除合同,将会造成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交易稳定。因此,不少案例持这样的观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显然不同于“未充分披露信息”,二者有主观故意上的区别,这种解释实际上增加了被特许人的举证难度。

  如果参考《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此处其实已经对《条例》第23条作出了限缩解释,注意到了与《合同法》第94条的协调问题,即隐瞒的信息必须影响合同履行并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那么,影响合同履行的信息有哪些?最重要的应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及将上述经营资源持续传授给被特许人的方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隐瞒了上述重要信息,例如,特许人的商标被诉讼认定为侵权,特许人知晓政策变化将导致被特许人无法获得行政许可等等,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最髙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投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特许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被特许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那么应认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特别是在认定特许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上,仲裁员或法官应注意区分***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本文介绍了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的两种救济途径。在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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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高效一片蓝天一块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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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广州仲裁***会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

传真:83287761

***广州仲裁***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传真:(0760)88162165

***广州仲裁***会东莞分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传真:(0769)22855972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传真:(020)34680698

***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网络事业部)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总部经济区A4栋16楼

传真:(020)8251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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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披露?

披露信息指的是公开、揭露、透露某些机构、企业或个人所掌握的信息,使得相关方能够了解该信息的真实情况。披露信息通常是为了让公众、投资者、客户、员工等有权利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士,能够共同参与和监督一个事物的运作和发展。

披露信息有很多种形式和方式,例如:

1. 披露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

2. 披露**的决策、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过程、内容和实施情况。

3. 披露某项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结果和结论。

4. 披露某个行业或市场的趋势、预测和分析报告等。

披露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推动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改进,促进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同时,披露信息也可以帮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各方的知情水平,防范和减少诈骗、欺诈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业绩预告披露是什么意思?

业绩预告披露是指发布业绩预测报告。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会计报告公告日之前,对报告日业绩进行提前预告。业绩预告实质上就是上市公司对下年度或者下一季度的盈利情况的预测报告。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会计报告正式公布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以提前释放业绩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等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

转转为什么不给申请个人信息披露都有那些信息

个人信息披露包括: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2.工作信息: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等。3.财产信息:财产状况、财产所有权、财产收入、财产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