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炒汇是什么意思(以“网络炒汇”的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案件,哪些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以“网络炒汇”的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案件,哪些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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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经济犯罪、赌博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赌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炒汇是一种违法行为,组织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从炒汇行为本身来看,组织炒汇者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从客户发展模式来看,组织炒汇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传销犯罪。
本文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判例及自身参与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经验,试从主从犯角度寻找网络炒汇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什么?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是“传销活动”的两大特征。
二、网络炒汇为什么涉嫌传销?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外汇理财平台并非真正的炒汇平台,而是采取如下的经营模式:
以“网络炒汇”的名义吸引投资,并采取按照层级进行返利或者分红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吸引新投资者。具体来说,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自制软件建立会员管理系统,以炒汇为名要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通过将上述模式与传销犯罪的概述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此种模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大特征,与该罪名的实行行为高度契合。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此种模式下的“网络炒汇”涉嫌传销于法有据。
三、炒汇型传销犯罪案件,哪些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上,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哪些参与犯罪的人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在从犯的认定问题上,法院会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标准综合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外汇型传销犯罪的从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负责宣传、推广的从犯
在传销犯罪案件中,通常都有负责宣传相关项目的讲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将这类人认定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属于“组织、领导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讲师这类在传销犯罪案件中承担宣传、推广作用的涉案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以(2016)湘07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在此案中,杨某某发起、策划的莫汇外汇理财项目涉嫌传销,被告人谭某某作为涉案公司的讲师,主要犯罪事实是协助杨某某立广东莫某公司、广州莫汇公司,并以外汇讲师的身份授课。法院认为谭某某承担了管理职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依法将其认定为从犯。
2.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的从犯
传销作为典型的金字塔骗*,组织者、参与者获利方式大多是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进行“人头计酬”。
笔者认为,在这种共同犯罪案件中,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的涉案人员虽然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关键作用,但其所实施的积极发展下线的行为只是一种帮助行为,相对于传销组织的策划者,作用较轻。
司法实践中,这类涉案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以(2017)湘072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黄某加入涉案组织后,担任该公司某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黄某定罪量刑,同时将黄某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的从犯,最终判处黄某缓刑一年六个月。
3.负责管理、协调的从犯
在传销犯罪案件中,除了策划者、操纵者以及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的骨干外,传销组织内部往往还有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
这类人员大概包括以下几种:负责资金处理的财务人员、负责协调各地分支机构的行政人员、负责网站、软件开发及维护的技术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的行为定性,笔者认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的范畴,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如果其行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犯罪主体没有问题。但是,如前所述,这种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行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行为,相关行为人属于从犯。
司法实践中,这类涉案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在负责资金处理的财务人员层面,以望城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书》“刘某甲等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何某甲做出的认定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湖南省金鼎华峰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收取公司客户的投资款、根据刘某乙安排向投资客户拨币、支付分红返利等工作......被告人何某甲作为传销组织的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犯罪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何某甲免于刑事处罚。
在软件开发及维护的技术人员层面,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此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旭军包某军在传销活动中,对传销网站的运营进行宣传策划、协调培训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陆义辉陆某辉在传销活动中负责设计网站,并参与网站营运的后台管理工作,对传销组织的建立、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二被告人应对涉案的传销活动负全部责任,但其二人受被告人高锋的雇请、指挥参与传销活动,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另外,传销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并不对涉案人员进行主从犯区分。但是,法院在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也克根据其在传销犯罪的作用在量刑时适当加以区别。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顺红、曹顺成、王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共同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虽有大小,但尚未达到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以“网络炒汇”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的案件中,以上笔者列举的负责宣传推广、资金流转、技术维护等职责以及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的分支机构涉案人员(代理商)都存在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当然,这些人也并不当然会被认定为从犯,笔者认为,良好的裁判结果需要辩方竭力争取才能实现。
李泽民
作者
黄佳博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光明网:想靠网络炒汇一夜暴富?专家告诉你,这坑到底有多深!
日前,***外汇管理*公开通报一起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案例,并强调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网络炒汇究竟是什么?
为什么会吸引这么多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应如何去识别这些骗*?
【金融光明论】
本期【金融光明论】邀请***互联网金融协会综合部主任周国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进行独家解读。
一夜暴富?
网络炒汇坑人没商量!
小编带你听听专家怎么说~
网络炒汇究竟是什么?
为什么会吸引这么多投资者参与?
1、到底什么是网络炒汇呢?
外汇保证金交易,俗称炒汇,是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开立信托投资账户,存入保证金作为担保,然后在银行设立的杠杆额度内进行操作,买卖即期外汇,收益直接入账,***失直接扣除。网络炒汇的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外汇保证金、外汇期货等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2、投资者如何利用杠杆操作?
假设保证金比例为1%,即100倍杠杆,那么投资者只要投入10美元,就可以操作1000美元的交易,以小博大。例如投资者看好日元上涨,只需投入10万美元,就可以买入合同价值1000万美元的日元。若当日日元兑美元上涨1%,那么投资者收益10万美元,投资回报率达到100%。当然,若日元下跌超过1%,则投资者被强制平仓,血本无归。
3、杠杆有上限
所以看上去,炒汇可以用很少的资本投入,获得超额收益,但其实风险也是相当高的。很多人会被其高盈利性所蒙蔽,一味追求投机获利,因此国际上对杠杆上限进行了限制。
据悉,***NFA规定在***的境内的外汇交易,杠杆最高不能够超过50倍,***FS规定最高杠杆为400倍。2018年3月27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ESMA更是发布《同意禁止二元期权并限制差价合约以保护零售投资者》,将杠杆限制在30倍。而目前国内的所谓炒汇平台,200倍、500倍甚至1000倍杠杆都比比皆是,单单从交易风险来看,就可以认定,是骗钱的勾当。
4、国内明确禁止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实际上就是以高收益作为诱饵,引诱风险意识淡薄的投资者进行交易”。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介绍,网络炒汇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所以一些机构为了实现在境内开展交易赚取利润的目的,做了很多包装,比如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在境内通过注册一些虚假的壳公司,表面上是做商品贸易的,比如小商品贸易,背后是为了通过这些商品的交易,将投资者资金进行归集和转移。
其实,十几年前银监会曾放开过外汇保证金交易,虽然金融机构或许依靠经验和技术有所盈利,但八九成的个人投资者都是巨额亏***的,因此目前我国对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管理,更是全面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的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
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证券监督管理***会、***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联合发文),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
违法!
网络炒汇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小编带你听听专家怎么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介绍,组织网络炒汇涉及到非法经营、诈骗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类犯罪,例如:如果交易金额或者非法所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能会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小编带你听听专家怎么说~
“网络炒汇这种非法交易肯定是要被打击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综合部主任周国林在接受【金融光明论】栏目采访时表示,金融开放不代表零监管,堵邪门开正门,未来建议对外汇按金业务实行牌照准入并加强监管,并且一定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针对外汇交易风险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化特点,小编特别为广大投资者总结了炒汇平台的7大骗术,提示投资者注意。
第一,网络炒汇虚构具备境外背景,强调平台合规权威。
第二,号称专家、大V等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躺着也能赚钱。
第三,网络炒汇会利用亲友、熟人等关系介绍他人炒汇,从中抽取佣金,形**拉人发展下线。
第四,以投资公司外汇平台为名,宣称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其实并没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第五,汇款时资金收款人往往不是平台公司,汇入资金去向难以追踪。
第六,网络炒汇也会使用正规交易软件,实际上是以外汇为噱头的虚盘交易,人为制定对赌交易规则,“爆仓”“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投资者血本无归。
第七,会制造一种假象,认为网络炒汇门槛低收益高,宣称按杠杆倍数将本金金额放大进行投资,回报丰厚。
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为了资金安全,请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轻信“网络炒汇”夸大宣传,坚决远离网络炒汇活动,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山东泛华也将一如既往地配合监管部门防范和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境外投资等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沉迷“炒外汇”,财务经理10个月频转公款2800多万
6月1日,一起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该案被告人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利用其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转账144笔,累计金额高达2812万元。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改变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挪用资金案件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财务经理沉迷于“炒外汇”
“我是来自首的,我把公司的2800万元转走了……”2019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两名中年男子匆匆走进苏州市****吴中区分*越溪***,其中一位面色憔悴,耷拉着脑袋。来人名叫赵北洋,时任江苏省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经理。
时间回到2003年,26岁的赵北洋在拿到会计自考本科学位后开始做财务工作。2015年3月,赵北洋通过招聘,成为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经理,负责该公司资金收支往来、会计凭证审核、预算编制等工作。赵北洋的妻子是同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两人育有两女,生活幸福安逸。
2014年,赵北洋开始接触外汇交易,俗称“炒外汇”——投资人通过与指定的投资银行签约,开立信托投资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由投资银行设定信用操作额度(即杠杆),投资人可在保证金加上杠杆后的额度内自由买卖即期外汇。如果盈利,投资人可以拿走杠杆额度内的全部资金,而一旦亏***数额超过本金,投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则会强制收回投资人账户里的全部资金,也就是“爆仓”。
外汇交易带杠杆、易“爆仓”,风险很大,但收益极为丰厚。赵北洋很快就沉迷于那种一夜暴富的快感中不能自拔。但银行对外汇交易有诸多限制,而且杠杆额度不高。感到“在银行炒外汇没什么意思”的赵北洋盯上了网络炒外汇,这个平台给的杠杆额度很高,有时能达到几百倍,盈利前景极为诱人。2014年,他在一家名叫“金道外汇”的平台上开设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而“以小博大”大赚一笔、时而“一败涂地”亏光本金。刚开始,他的账户里没钱了,就以信用卡透支、小贷公司贷款的方式筹钱,后来则开始频频向同学和朋友借10万元、20万元。到2018年3月,赵北洋一算,几年下来赔了200万元。
利用财务漏洞监守自盗
2018年3月的一天,赵北洋偶然间发现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下有一个“漏洞”:当转账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时候,赵北洋可以利用“小额免审”功能,仅用自己的U盾便可以直接转账,无需审批,也不用经过公司出纳。早已入不敷出的赵北洋开始动起歪脑筋,想拿公司的钱去“炒外汇”。
此时的赵北洋身为财务经理,当然知道财务人员挪用公司的钱是非法的。但欲壑难填,赵北洋决定冒险。没过几天,他利用漏洞将公司账户上的20万元资金转出并完成充值,操作未遇任何阻碍。看到平台显示“充值成功”,赵北洋喜不自禁。
贪欲的闸口一旦打开,想要关上谈何容易。赵北洋不断地幻想几十万元赚几百万元,几百万元赚几千万元,不仅能填平账目亏空,还能大富大贵。自此,只要自己的外汇账户“爆仓”了,他就将手伸向公司账户。刚开始他尚有顾忌,怕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但随着投入越来越多、亏***越来越严重,他的心理愈发扭曲,在“下笔一定大赚”的侥幸心理驱使下,他开始肆无忌惮地监守自盗。
2018年9月,赵北洋的行为开始趋向疯狂。整个9月,他共转出公司账款25笔,共计530万元,几乎每天都要拿公司的资金中饱私囊。在9月4日到9月7日这短短4天时间里,他连续转账7笔,共计160万元。之后的几个月,他完全没有收手的意思,继续疯狂转账、疯狂投钱,2018年10月至12月这三个月的转账数量都在20笔左右,每笔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此时的赵北洋已经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投机者、赌徒,钱已不再是钱,只是数字。2019年初,沉浸在“外汇天地”里的赵北洋陡然发现,公司账户上的2800多万元已经被自己赔光了,他瘫倒在座椅上。明白自己无力回天的他找到公司领导,将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单位领导听后马上组织财务人员彻查账目,并带着赵北洋一起到***报案。
检察建议助力“堵漏治病”
2019年5月6日,该案被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李顾芳在审查案件时感到很疑惑,“漏洞”从何而来?为何无人发现公司账面上资金急剧减少?
李顾芳仔细核查了发案公司的财务制度。原来,为了保护账户安全,该公司为每个账户配置了2个U盾,分别由财务经理赵北洋和公司出纳掌管。资金若要出账,先由出纳使用U盾“制单”,然后发给赵北洋审批,赵北洋使用U盾审核通过后,便能完成出账。一般而言,赵北洋的U盾只有审核功能,而不能“制单”。但在2018年3月的那次“偶然”中,赵北洋发现,可以利用“小额免审”功能,直接越过出纳自行“制单”。由于发案公司规模较大,开通的“小额免审”额度为100万元,这意味着赵北洋可以自由转出100万元以内的账款而无任何限制。
但是,发案公司会定期审查账目,赵北洋也需要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财务工作,为何无人发现异常?据赵北洋交代,每次做账的时候,他都会去网银下载公司对账单,然后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操作”,修改对账单,把自己转出钱款的数字删掉,把余额补足,公司支付资金的实况便被掩盖了,然后再拿给领导审查。“在报账给上级的时候,账面上的余额都是假的、我自己改的。我是财务主管,通常没有人来查看我的账目,所以也没有人发现……”
李顾芳认为,赵北洋的行为给发案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失,虽然主要原因是其作案手段隐蔽,但也反映出该公司存在账务管理松散、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发送了检察建议书,从“堵漏治病”的角度提出了不少实质性建议。发案公司高度重视,参考检察建议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整改,把财务审批权收回集团总公司,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对犯罪嫌疑人赵北洋行为的定性是办理本案的主要难点。赵北洋辩称,自己“炒外汇”其实是“合法盈利”,只不过因为“没炒好亏***了”,才没法还上公司的钱。按照他的说法,他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实际上,***机关正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
李顾芳在仔细审查后却提出了不同意见:我国并未禁止外汇交易,但交易必须在一定的额度内。根据相关规定,每人每年不能超过5万元美金,而赵北洋投入的外汇资金多达几千万元,远远超过法定额度。此外,我国不允许网络炒汇,合法交易应在银行进行。但赵北洋使用的“金道外汇”是注册地在***的一个交易平台,连赵北洋自己也认为“可能遇到了诈骗网站,而且激发了我的赌徒心理”。因此,他的行为实际上是披着“外汇交易”外衣的带有赌博性质的非法活动,绝非投资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赵北洋辩称,自己并无“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只是“一直没钱还”。但李顾芳在审查时发现,2018年7月,赵北洋已经在“金道外汇”上赚到了700多万元,而此时他转出公司钱款的数额为600万元,已经具备全部清偿的条件。但他却执迷不悟,继续侵占资金,仅归还100万元。因此,赵北洋“一直没钱还”的辩解不攻自破,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李顾芳认为,赵北洋私自转出本单位2812万元资金,已远远超出其所能归还的能力范围,且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解释,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2019年11月11日,吴中区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赵北洋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吴中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原单位组织了200多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中,公诉人李顾芳从被告人的归还能力、***对外汇交易的限制和被告人的主观占有故意等方面,驳斥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盈利”辩解,并从严重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发表了公诉意见:财务人员理当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其监守自盗行为影响极为***劣……
2020年6月1日,本案一审宣判。吴中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北洋从事的是高风险外币投资且无力归还,其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北洋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继续退赔赃款。
(被告人及原工作单位均为化名)
断网行动什么意思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招揽国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等网络炒汇非法活动。这些活动又被称为“外汇按金交易”、“外汇宝”、“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基本模式是非法外汇交易商以高额...
网络炒汇合法吗?
个人集资炒外汇涉嫌两处违法。
1、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想炒外汇,但究竟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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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余额是什么意思
冻结余额一般指银行卡内的钱被冻结,这时可以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咨询具体冻结原因,在卡内的钱被冻结以后只能向卡内存.款,不能进行取款。银行卡冻结常见原因包括出现过异常交易;密码三次输入连续出错;第三方原因被冻结等。在...
炒汇是什么意思?
就是资金炒外汇的意思。
网上申报外汇劳来自务费交易编码是什么
101010。由于网上申报外汇劳务费交易属于普通交易,所规定的的编码是101010。编码是信息从一种形式或格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过程,也称为计算机编程语言的代码。
手机炒外汇,对手机有什么要求
是WM系统的。最好速度处理比较快的,开通3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