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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享有哪些权利(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2024-01-04 20:59:11 投资知识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些决策事项很重要,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也就是分类表决的意义。虽然我是优先股,但是可以视为普通股享有表决权。

但是,如果优先股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个时候,就升级了,不再是分类表决,而直接恢复表决,也就是优先股恢复表决权,直接升级恢复为普通股。恢复的权利直至权利得到救济就可以,优先股再从普通股恢复至优先股。

股息率分为两种,固定股息率(可以每年各不相同)与浮动股息率

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东有什么区别,他们又是什么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在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优先股和普通股都是什么意思?

优先股(preferenceshareorpreferred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

优先股东?

答案:ab理由:第一、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2)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因此,正确答案为abx

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何不同

(1)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是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也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

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

二、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

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和权利的限制都有哪些

您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下:一、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郑州中院: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股”权利的同时,是否必须让渡部分股东权利?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因此,当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时,其无权发行优先股。结合当事人之间关于“股利不因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而减少”的约定,如目标公司出现亏***时仍需向投资人支付股息,则该约定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违背公司法有关股东分红原则的规定。结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名为股东投资实为借款,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行为被认定为借款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股息的约定被认定为借款利率的认定。

原告系河南省A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为国有企业。2011年,河南省A开发公司(甲方)与朱良杰(乙方)、焦颖颖(丙方)、章青荣(丁方)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粮油)出资3700万元,为优先股,占金泰粮油37%的股权;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朱良杰有回购股权的义务。2014年1月河南省A开发公司将持有的金泰粮油37%的股权及对应股东权益无偿划转给原告,2014年6月经各方同意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10月原告与朱良杰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朱良杰承诺分期向原告支付3700万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朱良杰仅支付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股东的分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公司有实际可以用于分配的利润,并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本案中,关于原告河南B每年收取股息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分红的规定。且股息率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存、贷款利率平均值确定,股利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减少。如果金泰粮油出现亏***,仍按照约定支付股利,则侵害公司利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合同的履行,本院认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为借款关系,A公司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为借款设定了质押。A公司关于股息的约定实为借款利率的约定,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河南B,系将债权转让给河南B。河南B受让的对金泰粮油公司的债权登记为股权,该37%的股份登记在河南B名下且为国有股权性质,河南B按照国有股转让的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以使其合法地收回债权。2017年10月18日,河南B与朱良杰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且协议中对支付股权回购款的约定,系朱良杰对河南B的还款承诺,朱良杰以股权回购的形式偿还河南B的借款及利息。

本文作者:王明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公司部专职律师。

执业专长: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从业以来,王明启律师自从业以来,先后为郑州楷润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项目等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熟悉合同的审查和常用法律文书的处理。并参与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群体案件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

比养只属双投且林演况较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在享有权利上有哪些区别

与普通股票相比较,优先股票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在发行之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今后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来自何不同

普通股享受选举权,优先股不享受。优先股享受优先分红权,普通股不享受。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获得清偿